应及时将有关初查意见报同级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进行备案审查;四要明确检察机关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巡查、相关事件调查权的具体内容、方式及效力。毛主席在《反对本本主义》就论断“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具体的监督权能、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执行力,使得检察机关要监督活动的展开,缺少必要的手段以发现违法行为的存在。由于欠缺发现违法的手段,强化法律监督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提供给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手段非常必要,而检察机关违法行为调查权的获得,既能化被动监督为主动出击,而监督过程中定期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的结合,专项检察与例行检查的结合,隐患排查与事故处理检察的结合,例行谈话和申诉控告答复的结合,也能促进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安全管理检察、规范执法检察广泛深入地开展,实现监督与执法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平衡,同时对于稳定强戒人员情绪,激发相关人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配合强戒所提高强戒人员自觉抵御毒品的能力,争取实现监督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有裨益。
强制戒毒的法律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各单位通力配合、严格执法,更需要立法机关、法律解释机关有所作为。恰如我妻荣先生所言,“不去探究应实现的理想,法律学是盲目的;不去探究法律中心的实际,法律学是空洞的;不具有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笔者相信,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理性回归,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禁毒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实践的逐步深入和学理研究的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法律监督层面所呈现的病症定能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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