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仅仅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给人造成法官在裁判权上显得任意性过强,避免主观擅断之嫌,同时,又克服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纳上又显得过于拘谨,担心办错案受到追究,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法官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与我国法官队伍的基本素质采取自由评估与证据规则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机会上的平等和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
注释:
[1] 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03.
[2] 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07
[3] 宋春雨.《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的理解与我国专家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创新[j].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
[4] 何家弘.刑事证据审判认证指南[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1.
[5]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362.
[6] 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622.
[7] 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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