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情形:第一,土地的所有者拒绝交易;第二,土地的所有者漫天要价;第三,涉及到众多的土地所有者,通过协商方式进行交易时需要支付非常高的交易成本。由于土地具有位置固定性和稀缺性的特点,当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获得特定地点的部分土地时,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拒绝交易,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无法获得满足;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漫天要价或者交易成本过高,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能够获得满足,但经济效益不高,就可能阻碍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法就授权申请人代表国家提出征收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以强制性得获得被征收人的土地了。不过,不管补偿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由审批机关决定,都是以承认被征收人的财产权为逻辑前提,必须按照被征收的土地及其附属权利的市场价值给予公正补偿,从这一点来看,和一般市场交易的结果相同。正因为如此,英国土地征收法称土地征收为强制购买。土地征收与一般市场交易的结果相同体现了土地征收的民事行为性质,这一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体现得也比较明显。
(三)宪法诉讼案件的发生率不高
虽然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财产征收规范,用来规范国家征收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的宪法行为,但国家征收土地的宪法行为本身无法征收到土地,必须先将国家征收土地的宪法行为具体化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济法行为,然后再由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来落实,即通过申请人和审批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征收到土地。当被征收人认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济法行为违反了宪法,提起宪法诉讼,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济法行为进行违宪审查,而不是对申请人和审批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时,土地征收的宪法行为性质就会凸显出来。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不会经常发生,所以,土地征收的宪法行为的显现度还没有民事行为的显现度高。
(四)经济法行为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容易被忽视
本来在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应当只是经济法行为的落实,当被征收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偏离了经济法行为所设定的轨道,提出行政诉讼时,应当会凸显出经济法行为。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由于被征收人往往是将矛头对准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凸显出来的是行政行为,而容易忽视作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经济法行为本身。例如,我国目前不允许为了修建高尔夫球场而征地,这是一个经济法行为。当有申请人为了修建高尔夫球场而提出征收申请并被审批机关批准时,被征收人关注的重点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而不是经济法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将经济法行为的存在看作一个不需要考虑的问题了。
同样,本来在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补偿数额的确定及补偿款的支付行为应当只是经济法行为的落实,当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数额的确定及补偿款的支付发生争议,提出民事诉讼时,应当会凸显出经济法行为。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在补偿数额应当是多少的事实问题及补偿款应当如何支付的问题上,凸显出来的是民事行为,而容易忽视作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经济法行为的存在。
综上,土地征收是综合性的行为。认清土地征收的该性质,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既可以化解行政行为说和民事行为说之间的争议,也可以为经济法的存在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在实践上,可以使人们认识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不仅仅是行政法和民法的任务,还是宪法和经济法的任务,而且与行政法和民法相比较,宪法和经济法更重要,宪法是保护被征收人权利的源泉,经济法是保护被征收人权利的核心,从而推动土地征收法的完善,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注释:
①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4—405页;[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册),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87页;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8页。
② 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载《法学家》2000年第6期;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③ 王家福主编:《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609页。
④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8页。
⑤ 陈泉生:《我国土地征用刍议》,《中国房地产》1994年第8期。
⑥ 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⑦ 关于宪法关系的论述,可以参见以下著述:章剑生:《论宪法法律关系》,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2期;梁忠前:《论宪法关系》,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1页;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0页;刘作翔、马岭:《宪法关系与宪法性法律关系》,载《西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李龙:《宪法基础理论》,载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⑧ 徐杰:《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07页。
⑨ 例如,英国土地征收法规定,申请人包括主管大臣、地方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可以征收土地的其它人。参见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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