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杀人,不但把特定的个人烧死,而且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所致,则是由于犯罪行为发生了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多重损害事实所致,因而属于想象竞合。
(二)从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能否对同一行为作出全面评价进行区分
所谓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能对同一行为作出全面评价,是指从逻辑上分析,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均能够将该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全部覆盖,纳入该法条的评价范围。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均能够对该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作出全面评价,而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所触犯的数法条则做不到这一点,其中至少有一个法条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例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无疑能够为刑法第279条所完整评价,同时,从逻辑上看,只要是诈骗行为,均可以纳入刑法第266条的规制范围。因此,该行为又为刑法第266条所完全覆盖。这样,从逻辑上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能够分别为其所触犯的第266条及第279条全面评价,因而属于法条竞合。正是由于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法条均可以将一行为评价完毕,才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其他法条均不能适用,“否则,在犯罪宣告与科处刑罚时,对于具有重叠现象之构成要件,若均予以适用,即抵触重复评价禁止原则,造成一罪数罚之现象”[37]583。有的学者认为,法条竞合中的诸种事实特征归根结底只与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全部相符[13]181,这恐怕是对事实的颠倒,真实情况应当是,法条竞合中的诸种事实特征同时与多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全部相符。基于此,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一行为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能否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如果能,即为法条竞合;不能,则为想象竞合。
棘手的问题是,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中,如果其中一个法条能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另一法条却不能,应当归入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例如,甲以爆炸的手段故意杀人,不但将特定的犯罪对象乙炸死,而且炸死炸伤乙周围多人。甲的一个爆炸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两个法条,其中, 爆炸罪能够对其行为全面评价,故意杀人罪则由于无法评价其伤人的结果而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对于甲的爆炸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存在对立看法,有人认为属于想象竞合[39]139,有人则认为属于法条竞合[21]775。倘若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所触犯的任何一项罪名都不能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40],那么,此种情形无疑属于法条竞合。不过,笔者认为,既然所触犯的数法条中,有的法条不能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那就意味着从逻辑上看,该法条并不能适用于该行为,也就不存在所谓数法条竞相适用于该行为的法条竞合的前提。因此,将法条竞合还是限制在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均能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的范围较为妥当。至于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中,一个法条能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另一法条却不能的情形,应归入想象竞合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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