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设计的预定条件的机器做出“交付”而取得。此种情况下,由机器做出的“交付”是机器在接收到外界符合预设程序信息时做出的代为机器所有人交付财产的反应,在代为交付的范围之内,体现的是其背后掌控者的意志。如果机器不具有此种代为交付的功能,则在机器执行预设功能时不会发生机器所有人基于信赖机器反应而产生意思错误并由机器代为处分财产的情况,不会成立诈骗罪。
以自动取款机(atm)为例。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办法》的界定,自动柜员机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可以存取现金的银行设备。据此定义,自动柜员机是银行设计和设置的用于代替银行和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主要用于客户取款和存款功能的机器。自动柜员机的工作原理是,在接收到外界符合程序的银行磁条卡信息时,根据客户的操作完成银行设计的存取款任务。在代替银行从事交易方面可以认为atm是银行人员特定意思的代表,在面对客户的人机交互界面存在银行预设的代为交付钱款的功能,其地位和在银行柜台提供服务的营业员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磁条卡信息,不符合银行实际记载的信息或者尽管表面符合但与卡片真实持有人身份不符的,使得机器在符合设计程序的条件下做出迎合行为人非法要求的反应,实现银行记载财产的非法转移,此时,银行由于信赖柜员机的设计程序而对外界的虚假信息做出了违背自身意志的财产交付,通过自身设计的机器受到欺骗并由机器代行交付该财产,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在我国,因为刑法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这一诈骗罪的特殊类型,这种情况应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机器本身没有代为交付财物的功能,只是被赋予承担某种机械性的简单动作,就不会发生机器所有人基于对机器的信赖而在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况下实施财产处分行为,也就不会存在机器所有人被欺骗而成立诈骗行为的可能;如果利用此种不具有代为交付功能的机器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符合盗窃罪构成的应认定为盗窃罪。以汽车车门上的智能锁为例,此种机器只被用于开启或关闭汽车的车门而不具有承担代行所有人交付汽车本身等复杂功能。汽车智能锁和自动取款机在功能上具有本质区别,打开汽车车门的智能锁和向自动取款机插入伪造的信用卡进入系统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用伪造的信用卡进入取款机系统就具备了通过机器和银行进行财产交易的权利,而打开汽车智能锁后即便能够进入汽车也并没有因此取得该汽车的任何权利。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打开智能锁,进入汽车把汽车偷开走,如同通过技术手段打开住宅大门的锁进入房间取得财物一样,只能构成盗窃罪而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有学者认为“机器代替自然人交付”的说法不能成立,认为atm机吐出现金,不等于财产罪中被害人的交付行为。并以一包糖换取3岁小孩的项链“交付”成立盗窃而不是成立诈骗进行类比,进而否定用有无“交付”行为来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观点。⒁应当看到,atm机等机器代为所有人的交付和不具有意思处分能力的3岁小孩的“交付”是不同的。在atm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其作为所有人的意思代表处理外界输入的信息进而对符合程序要求的业务代为交付钱款,只能认为是机器所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财产处分行为,这是atm机得以合法存在和实现正常交易的前提,换言之,atm机在代为银行交易上具有代为财产处分的权限和地位,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么由atm机做出的所有正常交易将不被认为有法律效力,这是不可思议的。atm机做出的交易和银行柜台营业员做出的交付都应当认为是真实有效的,这和3岁小孩不具有真实意思的交付项链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可能成为诈骗行为作用对象的机器本身必须是在正常运行之下的,没有发生故障
机器运行正常与否的状态和针对机器的财产犯罪类型的定性具有直接关系。在机器正常运行之下,机器掌控者可以基于对机器的信赖而赋予其特定条件下的代为交付功能,机器对外界的反应才是背后人的意思的代表。此时,行为人如果对机器施加虚假信息,尽管行为形式上符合机器设定的程序,但是实质上违反了机器所有人的意志,由此做出的代为交付动作即违背机器设计人的真实意思做出错误表示实施处分行为,构成诈骗。如果机器本身出错,程序出现异常或者发生其他功能性障碍,行为人没有满足机器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条件而是利用机器本身的故障从机器中取得财物,此时,机器本身已经失去了机器掌控者设计使用机器的预设功能,失去了得以信赖的基础,不会发生由于信赖机器而做出违背所有人真实意思的代为交付动作,如此取得的财物,应归属于秘密取得他人财产,应定盗窃罪。
还以自动取款机为例,在机器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在机器上取款,由于机器本身设计技术不足而未能识别伪造的卡片,从而做出了符合行为人意图的动作,使其非法取得金钱,此时机器所有人存在信赖机器程序而“自愿”交付(由通过程序设计由机器代行交付)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但是,如果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例如,对于任何具有磁条信息的卡片只要插入机器卡口即认为是有效卡片,任由持卡人取款,行为人在知晓该情况下从机器上获取金钱,则此时取款机吐出金钱的动作只是违背了财产所有人意愿,而不存在所有人意思的瑕疵,行为人取财属于非法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许霆案就是此种情况。许霆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真实的银行卡非法取得自动取款机中由银行所有的钱款,其银行卡、密码和持卡人身份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虚构事实输入虚假信息的问题。在取款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不会存在银行对于自动柜员机的信赖接受其对外界输入信息发生反应而做出与所有人本意相违背的意思错误而由机器代为交付钱款的情况,因此就不构成诈骗罪。许霆在所有人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银行机器上非法取得资金,属于违背银行的意志窃取其钱款,同一般盗窃手段本质无异,应认定为盗窃罪。⒂
现实生活中存在行为人通过在自动取款机存入假币取出真币或者增加账户存款的方式非法取财的事例。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有学者认为只能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