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ge)。
[20] 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原文是:“die gesetzgebung ist an die verfassungsmige ordnung,die vollziehende gewalt und die rechtsprechung sind an gesetz und recht gebunden”。有的中文翻译将最后的“an gesetz und recht gebunden ”这个译为“行政与司法应遵守正式法律和其它法律规范”是不妥的。因为其它法律规范的德文是“andere gesetzliche regelungen”而不是“recht(法)”。而法明显不等同于成文法律的总称。按此翻译,法官的权力就被限制在成文法中了。所以应该翻译为:“行政与司法受法律和法的拘束”为宜。
[21] 参阅最高联邦法院民事庭判决和宪法法院判决:bghz11,35h,bghz3315,bghz 4,157,bghz 17, 275;bverfge 3,242,bverfge 13,164.
[22]古典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德国的大学改革中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在2005年11月11日基社党、基民党与社民党的联合协议中认为:新的改革不与法学教育制度改革接轨。2005年司法部长也确认:“bologna声明”在欧洲法意义上没有拘束力,而实施“bologna声明”目标而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目前不能实行。但是同时表示将关注“bologna声明”的进程。德国的司法部长的秋季会议已委托相关委员会最迟在2011年之前,就学士-硕士学制不同模式结构的可能性与结果提出报告。参阅《2008年11月20日关于法学教育的决议全文》 (beschluss vom 20.11.2008 zur juristenausbildung im volltext)。
[23] 其中基本法中的97条第一款更加明确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的助手地位。关于法律与法的紧张关系可参阅:dreier,ralf,“der rechtsstaat im spannungsverhaeltnis zwischen recht und gesetz”,njw 85,353f.
[24] [德]卡尔·拉伦茨 着,陈爱娥 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93-195.
[25]著名的ph.heck的客观解释学因在公法与刑法中有助于摆脱立法规范目的与破坏宪法规定禁止刑法中类推的原则而遭到大量的批评,所以客观解释学仅在民法等私法中被推崇。客观解释法不用在公法中。
[26] [德]卡尔·拉伦茨 着,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19-220页。
[27] [德]卡尔·拉伦茨 着,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221-222页。
[28] [德]伯恩·魏德士 着,丁小春/吴越 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45-356页。
[29] [德]卡尔·拉伦茨 着, 陈爱娥 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年,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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