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执法检查。”有关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与执法活动,都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范围。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法律、法规实施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作为一项内容加以评估。
(二)外部评估主体
外部评估主体是指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评估者所进行的立法后评估活动。其评估主体一般有学术团体、商业机构、民意调查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众等,它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
西方很多国家的立法后评估都积极培育第三方独立的评估机构。在美国,除政府机构进行法律政策的绩效评估以外,大量的学术团体、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评估机构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曾担任美国联邦人事署署长的坎贝尔创立了坎贝尔研究,在法律政策绩效评估中设计出了一系列的评估指标,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领导目标管理、基础设施管理等,为评估规范化作出了努力。美国行政学会的“责任与绩效中心”(cap)也对绩效评估的工具的选择作出了研究,提出在选择绩效评估工具时须考虑以下因素:了解各种不同类型评估工具的价值;建立目前组织绩效的基准;确定对顾客、委托人或公众的影响效果等。其他一些民意测验机构在政府法律政策的绩效的评估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韩国,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是政府改革以及绩效评估的咨询和智囊机构,成员由来自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学者组成,分成若干小组,在各政府部门设立办公机构,在对各部门及其工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就政府机构的职能、机制、制度创新等提出建议。
我国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在孕育之中。如2006年,兰州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组织的甘肃省非公有制企业评价政府绩效工作,是首次由第三方组织的、系统化地对甘肃省14个市(州)政府及39个省直部门绩效进行评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甘肃模式”,“兰州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实施者以及最后做出评价报告的第三方,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者和评价结果分析的综合评判者”[4]。还有民间研究机构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从1994年开始就进行有关投资环境的评估,到目前为止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介入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已经有十个年头。
另外,社会公众也是重要的外部评估主体,不论是由政府机关还是由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组织实施主体,在其评估过程中,社会公众是非常重要的参与主体。在英国立法后评估制度中,公众磋商不仅被认为是质量控制和信息收集的一项基本工具,同时它也被视作规制影响过程成功的关键。《内阁事务指南》建议应使得人们在部门网站上就能简便地查找到规制影响评估。如果有人对正在进行的磋商感兴趣,政府部门也可以直接用邮件通知他们,向他们提供信息,便于他们对政府的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或提出完善的建议。我国近几年开展的立法后活动中,公众都是重要的参与主体。
(三)不同类型的评估主体价值取向上的差别
价值取向是指一定的主体以某种价值观为指导,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价值目标进行价值选择和价值决策的行为倾向。价值取向反映的是主体的价值定向及价值选择的行为。在立法后评估过程中,不同绩效评估主体的价值取向反映了不同评估主体的价值判断、价值确认和利益选择的差异,从而对评估结果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就内部评估主体与外部评估主体的划分来看,其评估活动都有一定的意义。内部评估主体的评估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评估主体因为其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有着透彻、详尽的了解与认识,有效的内部评估能够为管理者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持。(evert vedung:public policy and program evaluation,new brunswick and london: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7,p.117.)第二、内部评估主体因为比较容易获得法律实施、法律制定与执行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使评估结论更加真实、更加可靠;第三、内部评估主体因为其地位与影响力,它所作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更容易得到重视与使用。
但是内部评估这种方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要求公共组织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实非易事”,这是因为:“首先,评价意味着批评,对公共组织成员来说就是对他们能力的质疑,影响自己的声誉,因而评价往往夸大成绩,掩盖失误;其次,评价往往代表着某一组织的局部利益,这使得绩效评价容易走向片面并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最后,绩效评价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评价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并熟悉专门的方法技术,而公共组织人员本身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系统培训。”[5](p.90)
为弥补立法内部评估的缺陷,很多国家注重外部评估主体及制度的构建。外部评估主体是指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评估者所进行的立法后评估活动。其评估主体一般有学术团体、商业机构、民意调查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它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立法的外部评估优点在于: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地位较为中立,不受评估对象或其他因素的限制;评估的结论具有客观性;但是其缺陷也较明显,立法的外部评估获取评估的信息、资料相对比较困难,评估影响缺少一定的权威性,评估结论也不易受到重视等。因此,在评估实践中,最好将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结合起来,共同提高立法评估的质量。
但单纯的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都有一定的缺陷,正如美国公正行政学的创始人威尔逊提出的两条法规说明的,“威尔逊的第一条法规:如果研究是由那些执行政策的人主持或者他们的朋友主持,那么结论是:对社会问题的所有政策干预都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威尔逊的第二条法则:如果研究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主持,尤其是那些对政策持怀疑态度的人主持时,那么结论就会是:对社会问题的政策干预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6](p.158)为解决这样的困境,各国在立法后评估过程中,试图将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结合起来,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三、现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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