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过程和参与的技术。具体而言,生活的快节奏使得人们无暇顾及工作以外的事情;而大量的信息被政府部门控制与操纵,这就限制了公众的参与能力;同时参与技术也是不充分的。在我国,尤其要加强公众参与相关制度的建设,如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制度、公益代表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只有构建完善的立法后评估的公众参与机制,才能发挥立法后评估以及立法后评估公众参与模式的积极作用。
注释:
[1]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郭光辉:“《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追记”,载《中国人大》2007年第4期。
[3]李建、张威、王文珍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载《中国劳动》2007年第5期。
[4]包国宪、冉敏:“政府绩效评价中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5]齐二石:《公共绩效管理与方法》,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美]托马斯•戴伊:《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鞠方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熊艳峰:“浅议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载《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8]赵勇、李敏:“试析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多元性”,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9][美]michael hill:《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林钟沂、柯义龙、陈志伟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
[10]李瑛、康德顺、齐二石:“政策评估的利益相关者模式及其应用研究”,载《科研管理》2006年第2期。
[11]周凯:《政府绩效评估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范柏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4][美]马克•霍哲:“公共部门业绩评估与改善”,张梦中译,载《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3期。
上一页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