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的真正生命意义在于,它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之中,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在诸多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中,甚或更为重要的却是一种对审判活动的制约与监督”。[3]在西方,很早就设计了公民陪审制度。例如英国,早在13世纪其陪审制度在民主裁决方面就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权利,打击了王室贵族特权,防止了司法官独断专行,成为英国司法民主的基石。陪审制是法治民主的表现,陪审团人员和法官一起对案件做出裁判,避免了法官专断。对于这种全新的陪审制,中国在清末加以引进,并在刑民诉讼立法中得以体现。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订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共260条,其中有关陪审制度的有27条。沈家本主要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了他的设想:司法官一人毕竟知识有限,如果本人再昏庸贪蠹,则难免曲庇任情、舞文欺弊。为此应“延访绅富商民”作为陪审员,集众人之智慧察案件之真伪,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4]p293因此,《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从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出席审判的陪审员人数、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对案件怎样做出评议等都做出了规定。当然,该草案没有实施,陪审制度也从未真正发挥过作用。但它毕竟突破了专制,认识到了重视诉讼中的民主,认识到了如何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认识到了审判中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五)引进律师辩护制度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长期推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刑讯逼供,司法专横,当事人只有招供的义务,没有辩护的权利。在专制统治下,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但却出现了受人聘请代写诉状的“讼师”,“讼师”一般具有文化,并通晓一些法律知识。然而在我国封建社会,“讼师”通常被界定为非法、非正当的职业,“讼师”常被认为是教唆诉讼的人,因而,“讼师”的活动也只能是地下的,仅限于在法庭之外为人代写诉状,不能理直气壮地坐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到了清末,沈家本、伍廷芳在上奏“刑事民事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一折中,对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律师培养的重要性等做了深刻的阐述。该奏折明确提出培养律师人才的重要性,也提出了给予律师一定的地位,而不是街头畏首畏尾的“讼师”。实践中,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修订完成,“律师”一节编入第四章“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共9条,分别规定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公堂办案等。这些思想及法典的规定标志着近代意义律师制度的萌芽,其制度和观念为民国时期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律师以其法律知识谋得了正当的职业,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自由辩护,享有了各项权利,在审判中充分发挥着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社会作用,其社会地位也得以迅速上升。
三、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分析评价
虽然清末诉讼法律思想及相关司法改革的实践,最终没能收回治外法权,没能摆脱西方列强的司法欺压,也没能引导清政府走上振兴国家、继续统治的道路,但是,以沈家本等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家的诉讼法律思想的历史作用却是不容抹煞杀。他们的思想在主观上是进步的,具有开拓性,只是客观上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播,存在着诸多遗憾及历史局限性。
(一)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1.具有思想启蒙的作用。清末诉讼法律思想产生在社会变动时期,在思想多元化的情况下,其启迪作用是应该肯定的。这些思想凝结了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一代先进的、有智慧的中国人的心血和汗水,他们以强烈的爱国热情,通过艰辛的探索,给后人留下了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他们思想中一方面忠君爱国,痛恨外国侵略,期望国家富强,满怀爱国的热情提出了向西方学习、进行司法改革的设想,苦苦思索着收回治外法权的良策;另一方面,吸收西方在司法审判中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为人民的权利进行最初的呐喊。所以,他们的思想既启发了先进的政治家和改革家进行司法改革、法治强国的愿望,也启发了人民大众用司法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愿望,他们所播下的司法改革的种子,在民国时期已经开始萌芽。
2.具有划时代的创新意义。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理论与实践,打破了我国封建传统的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并开始认识到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同样的作用,同时也认识到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分,这在长期落后、封闭的旧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说,沈家本等强调程序法的重要,强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别,倡导在司法审判中禁止刑讯、文明审判,引进律师制度以保障人权,引进陪审制度以保障审判公正等思想前无古人,具有划时代的创新意义。
3.促进了中国人诉讼意识的觉醒。一直以来,“无讼”、“息讼”是民众的理想,也是统治者的愿望。国家统治者认为诉讼多、纠纷多,是社会不安定的表现,会危及统治秩序。所以,统治者一般是千方百计地通过调解来减少诉讼,或者是对告状者恶意镇压,使民众畏惧强权不敢轻易告状。在西方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冲击下,在清末一代思想家的努力下,中国人诉权意识进一步觉醒。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在我国传统诉讼中,民众不但不敢告诉,就是告诉以后,诉讼权利也不能得到保护。“漠视权利”成为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而到了清末,人们开始认识到诉讼当事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等提出的各项制度,如司法独立、民刑分审、人民陪审、律师辩护等等,都闪耀着人权思想的光辉,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并在后来的民国时期得以生根、发芽。
(二)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1.没能挣脱封建专制体制的桎梧。清末诉讼法律思想受西方国家的影响,具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倾向。由于当时的中国处在封建社会,沈家本等对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是否适合中国的封建土壤缺乏认真的思考,最终没能冲破封建专制的罗网。清末司法改革家们多是封建官僚,是为清统治服务的,不会也不可能与封建专制做斗争,他们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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