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趣和利用要求,可能对于出租人来说,完全违背其意愿。因此出租人可能认为自己对装饰装修物所有权的取得是被强迫的。强迫得利的情况通常被视为违反所有权人意思的对所有权人权利范围的干涉,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价值补偿义务。根据法释[2009]11号的相关规定,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情况下,不但可以利用强迫得利制度抗辩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迫得利理论虽然不失为“以人为本”的新说,但是其所包含的机会主义诱因可能会完全颠覆添附制度[18]。尤其是在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合,技术上无法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过高的情况下,支持出租人恢复原状的请求就有违效益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强迫得利的适用条件作一定的限制,至少是否得利不应当完全取决于出租人的主观意志,特别是在装饰装修已经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更不能轻易地承认强迫得利的存在,以维护添附制度的法律价值。
注释: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湾三民书局, 2003. 505, 511, 507.
[2]陈朝璧.罗马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 2006. 266, 269.
[3]尹田.法国物权法上的添附权[j].法商研究, 1997, (3): 90.
[4]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191, 203, 202, 195.
[5]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法律出版社, 2007. 470.
[6]苏永钦.论动产加工的物权及债权效果———兼论我国民法中偿金请求权的性质[a].台北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民法经济法论文集[c]. 1988. 269-271.
[7]黄光辉,彭静.论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传统立法的不足与匡正[j].前沿, 2004, (3): 107.
[8] [日]我妻荣.罗丽译.新订物权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316.
[9]姚瑞光.民法物权论[m].台湾大中国图书公司, 1988. 114.
[10]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80,83.
[11]苏永钦.论动产加工的物权与债权效果[a].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04.
[12]王利明.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 2006, (1): 52.
[13]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四卷[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49-250.
[14]崔建远.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j].法学家, 2009, (5): 138.
[15]尹德常.对租赁物改良添附的处理[j].山东审判, 2002, (3): 39.
[16] [德]鲍尔/施蒂尔纳.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下册[m].法律出版社, 2006. 443, 467, 475, 468.
[17]李富成.添附制度体系之比较、反思与重构[j].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6, (5).
[18]李富成.构建明智简约的添附制度新体系[j].河北法学, 2005, (8): 28.
上一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