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检察院所起诉并提出量刑建议的被告人和罪行判处刑罚,而不能对另外的人和事判处刑罚。二是提醒法院审慎量刑,制约其自由裁量权。尽管量刑建议对法院没有约束力,但当检察院认为法院量刑裁判不当时,则有权提出抗诉。可见,量刑建议是以日后有可能提出抗诉为后盾的。三是在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必须对量刑建议作出回应,即必须对被告判处一定的刑罚,并充分说明理由;如果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则应对不采纳的理由作出具体说明。
3.明确证明责任
检察院将被告人诉至法院并提出量刑建议后,就对自己所建议的内容负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或证明不力,就要承担量刑建议得不到法院支持和采纳的不利后果。
4.预设监督标尺
量刑建议反映了检察院对量刑的预期。检察院无论是作为案件的起诉者还是审判的监督者,当法院对案件作出量刑裁判后,自然要将法院所量的刑罚与自己原先的预期进行对比衡量,看看法院裁判与自己预期存在多大的差距,是法院的裁判不适当还是自己的建议不适当,抑或二者都有不尽适当之处,并进而决定是否对法院的量刑裁判提出抗诉。因此,量刑建议为检察院在日后开展量刑监督预设了一根标尺或曰“参照系”。虽然预设的这根标尺不一定准确,但它毕竟为判后的量刑监督预设了一个依据。可见,量刑建议不仅“链接”法院的量刑裁判,而且“链接”检察院的量刑监督。
(三)量刑建议的意义
1.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首先,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开性。我国现行的庭审程序虽然以对抗为特征,但这种对抗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这一问题展开。然而资料表明,检察院所起诉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占99%以上,其中被告人认罪的也占绝大多数,故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庭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定罪,而是量刑。但恰恰对这最主要的量刑问题,目前庭审的透明度很低,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各方对量刑决策过程参与度不高,既难以向法院提出各自掌握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并由此展开辩论,又难以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见,以至有的学者认为现行量刑裁判是“暗箱操作”,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法院的量刑过程其实是通过一种‘办公室作业’的行政决策方式来完成的……与量刑结局有着密切关联的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则被排除在量刑的决策过程之外。” [2]而量刑建议的开展则有利于使量刑程序诉讼化,它使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原来的定罪拓展到了量刑,这不仅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说在明处”,而且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开拓了空间—因为根据控辩对等原则,庭审程序既然给控方发表量刑建议提供机会,就不能不给辩方就量刑问题作辩解和发表意见提供机会;而被害人作为犯罪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和诉讼当事人,如果他想在庭上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同样应当给他提供机会。这样,量刑程序就一改原先的“暗箱操作”状况和“行政决策”方式,公开性大大增强。
其次,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正性。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程序公正和量刑实体公正。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量刑程序公开性的增强,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由原先“被排除在量刑的决策过程之外”进到了过程之内,这无疑有利于量刑的程序公正。量刑的实体公正来源于法院对量刑事实的客观、全面、准确的了解,来源于对诉讼各方意见的兼听。量刑建议使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参与量刑决策过程,从不同角度为法院提供充分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意见及理由,这无疑有利于法院客观、全面、准确地了解量刑事实和诉讼各方意见,从而实现量刑的实体公正。
再次,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信力。这除了前述的量刑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必然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外,还因为与量刑结局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亲身参与了量刑的程序,亲身经历了量刑裁判产生的过程,这自然有利于他们减少对量刑的不可捉摸感和怀疑;因为诉讼各方都听取了相对方提供的事实证据和量刑意见及理由,这自然有利于公诉人全面准确地把握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有利于被告人深化对自己罪行对国家、社会和被害人所造成危害的认识,有利于有过错的被害人深化对自己过错的认识,从而促使他们换位思考,消减己方原来的片面认识,增进对法院正确判决的认同;因为量刑建议促使法院在判决中加强量刑说理,这不仅有利于增强量刑裁判的说服力,而且有利于挤压极少数法官利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这些,无疑都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信力。而上述量刑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提高,自然有利于提高量刑裁判的质量和效果,减少检察院和被告人对量刑裁判的抗诉和上诉,从而节省司法成本,并促进审判权威的进一步树立。
2.量刑建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人权法;诉讼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方面。因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公开、透明、信息化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他们不再满足于知悉或者被动地接受案件处理的结果,而是要求知悉案件处理的过程;不仅要求参与与自己有关的诉讼,而且要求在诉讼中表达自己的意见;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有的甚至“不争馒头争口气”,仅仅为了诉讼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而不惜上访上诉。量刑建议拓展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空间,使他们由原来基本上被排除在量刑程序之外变为进入量刑程序之内,有权围绕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有权发表量刑意见及理由,有权知悉法院量刑裁判的理由、根据以及自己意见不被采纳的原因,这无疑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进而促进了诉讼的民主和进步。
3.量刑建议有利于强化对量刑裁判的制约监督
量刑建议不仅使检察院自身参与了量刑程序,而且为当事人参与量刑程序、提出量刑意见创造了条件。检察院和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意见对法院虽无约束力,但法院如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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