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且无正当理由,检察院和当事人就有可能依法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 [3]也就是说,检察院和当事人对量刑提出的建议、意见,是以日后有可能提出抗诉或上诉为后盾的,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是一种制约,它有助于督促法院谨慎用权,充分考虑检察院和案件当事人的建议、意见,准确裁量刑罚。
与此同时,量刑建议还有利于强化对量刑的法律监督。首先,量刑建议为量刑监督预设了一根标尺,这实际上是为量刑监督预作了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种有准备的监督自然要比没有准备的监督要主动得多。其次,检察院要提出量刑建议,就必须对各种量刑事实、情节作深入的了解;在庭审中通过量刑调查和辩论,检察院对量刑事实、情节的掌握就更为准确全面,这有利于检察院对判后是否提出抗诉作出正确的决策,并使这种决策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之上。再次,量刑建议促使公诉人高度关注量刑裁判,这有利于防止公诉人因权力寻租或殆于履行量刑监督职责而该提出抗诉却不提出抗诉;又有利于防止乱抗诉,如果法院量刑在检察院建议的幅度之内,检察院就不能因各种干扰、说情或被害人缠访而随意动用抗诉权,从而确保抗诉的准确和公正。
4.量刑建议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在严峻挑战面前提高公诉质量和水平
量刑建议充实了公诉的内涵,从原先主要关注定罪拓展到既关注定罪又关注量刑,从而促使检察官对全案进行综合考量,既重视对定罪事实、证据的审查,又重视对量刑事实、情节的审查;既重视法律、政策在定罪上的适用,又重视法律、政策在量刑上的适用;既重视情、理、法以及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定罪上的统一,又重视它们在量刑上的统一,如此等等。与此同时,量刑建议还给检察机关带来新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首先,量刑建议给检察机关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从而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其次,量刑建议容易造成检察机关“败诉”率高的感觉。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前,控辩双方的争辩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而展开,由于检察机关诉前严格审查把关,案件经庭审和律师辩驳被“颠覆”(判无罪)的很少,易使起诉取得好的效果。但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后,量刑问题成了多数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检察机关建议的刑罚被“颠覆”和“轻处”的概率大大提高,这在客观上容易造成检察院“败诉”、律师“胜诉”的感觉。再次,量刑建议容易使检察机关陷入尴尬。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建议的刑罚被法院调整的可能性比所指控的犯罪被判无罪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如果法院的这种“调整”幅度较大或所占比例较高,检察机关难免陷入尴尬。最后,量刑建议容易使检察机关成为敏感案件的“风口浪尖”。敏感案件一般是指社会各界关注或者认识分歧较大的案件。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公众监督案件办理的力度明显加大,敏感案件也明显增多,其定性和量刑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就量刑来说,由于量刑建议在前,量刑裁判在后,量刑建议总是先于量刑裁判被公开,故量刑建议客观上为法院裁量刑罚放了个“试探性气球”,以便法院全面考虑量刑事实、情节及公众对量刑建议的反应,来斟酌决定裁判的刑罚,这既有助于法院的正确量刑,也有助于法院减少量刑风险,减轻外界对量刑裁判的压力。但就检察机关来说,量刑建议必然率先成为公众对敏感案件关注的一个焦点,有时甚至成为风口浪尖。上述要求、压力和挑战,必然迫使检察机关苦练内功,下大力气提高公诉的质量和公诉人水平,并审慎地决定量刑建议工作的原则、步骤和措施,从而经受住量刑建议所带来的压力、风险和挑战。
二、量刑建议的域外考察
量刑建议源于外国,故对外国的量刑建议制度加以考察分析,对于建立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不无裨益。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都有权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国,检察官基于维护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职责,在法庭上可以发表关于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各种公诉意见,这种公诉意见“包含对犯罪事实的陈述,并且提出证据以及通常都提出适用刑罚的要求”。 [4]在德国,在举证程序终结后,“首先检察官对举证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定罪和量刑的意见。”“虽然法典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检察官有义务进行总结陈述,并提出量刑建议;在实践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经常被视为是适当量刑的上限;法庭倾向于或者采纳建议的刑期,或者在其以下判刑。” [5]德国检察官还可以在处罚令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所谓处罚令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对认为可以判处资格刑、罚金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等刑罚的轻微案件,经向管辖法院提出处罚令的申请,法院经书面审理后以处罚令代替判决的程序。 [7]据统计,目前德国通过处罚令程序处理的案件约占50%。 [7]此外,德国检察官还通过与辩护律师协商、交易的方式促使法庭快速处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这种协商通常不涉及定罪,而只针对量刑。双方达成的协议“不仅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裁判产生影响,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具体操纵了这些决定和裁判”。 [8]在韩国,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很明确地提出量刑建议。例如,在韩国汉城地方高等法院审理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腐败案的过程中,汉城地方检察官直接向法院提出判处死刑的要求。当汉城地方高等法院一审只判处该二人无期徒刑后,汉城地方检察机关随即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经审理,改判二人死刑。最后还是通过金咏三总统的特赦令才免除了二人的刑事责任。 [9]当然也有少数国家禁止检察官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如在奥地利,根据该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在庭长宣布证明程序结束后,检察官首先发言,提出证明结论,指出并论证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但不应就法定刑标准之内的具体量刑提出请求。在南斯拉夫,该国刑事诉讼法第430条规定,检察官在公诉发言中,应就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解释;检察官不能提出关于刑罚轻重的具体建议,但可以建议法院判处警告处分和缓刑。 [10]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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