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改革试点情况表明,大凡辩护律师不做任何量刑调查、提不出新的量刑情节的案件,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成为法庭获取量刑情节的主要信息来源,这一量刑建议所包含的量刑幅度也会成为控辩双方的辩论的焦点。那些没有进行量刑调查的辩护律师,只能从公诉方提交的案卷笔录中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信息,或者对公诉方提出的量刑情节予以质证。这种以公诉方量刑信息为基础展开的量刑辩护活动,最终难以对法官的量刑裁决产生较大的影响。几乎毫无例外的是,法庭在这种案件中会接受公诉方所建议的量刑幅度。有时候,在那些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或者律师提不出强有力的量刑辩护的案件中,法庭审理几乎都变成对公诉方量刑建议的审查和确认过程。这充分说明,没有辩护方加以有效制衡的法庭审理活动,注定是流于形式的,量刑建议对于法庭的量刑裁决结论可以产生绝对的影响力。
相反,在那些辩护律师进行了充分的量刑调查、收集了新的量刑情节的案件中,律师的量刑辩护对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构成了一种制衡力量,甚至有可能主导整个法庭上的量刑审理程序。尤其是在辩护方提出了新的酌定量刑情节,而公诉方又事先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方的量刑辩护有时会成为扭转法庭审理格局的关键因素。比如说,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照料,被告方向被害方进行了悔罪道歉和经济赔偿,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予以谅解,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纯属激情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新的酌定量刑情节,公诉方假如事先并不了解,就根本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回应。有时候,辩护方提供的这些量刑情节足以说明,量刑建议所提供的量刑信息是不完整的,所作的诸如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小等论断,也是难以成立的{12}。事实上,正是这种强有力的量刑辩护成为说服法庭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关键因素。
很显然,中国未来的量刑程序会不会重蹈当年“审判方式改革”的覆辙,以至于形成一种“半对抗化”的诉讼构造,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律师能否在量刑辩护中构成强大的制衡力量,以便削弱或者推翻那种带有偏狭性和追诉倾向的量刑建议,并说服法院在吸纳各方量刑信息和量刑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量刑裁决。与此同时,未来的量刑程序构造还取决于法官的引导作用。在量刑裁判过程中,法官一味地保持中立超然的态度,对于维持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以及实现量刑的公正性和均衡性,都未必是有利的。法官惟有保持适度的积极介入,在收集量刑信息、遴选量刑情节以及确定基准刑等方面拥有合理的控制力,才能避免量刑程序完全为公诉方所驾驭的局面。在这一方面,中国法院需要认真反思,量刑程序的对抗化应当有一个适当的限度,法官的中立性和超然性也未必是量刑程序改革的方向。或许,保持法官适度的职权调查地位,同时吸收控辩双方积极参与量刑裁决的形成过程,这可能是未来中国量刑程序发展的合理方向。
【注释】
[1]2010年10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开始试行。与该项法律文件同时试行的还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和试行,标志着中国量刑制度改革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参见张先明:“量刑规范化即将全面试行,最高法院再次大规模培训”,《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日。
[2]请参看以下关于量刑建议的新闻报道:李郁军、马君:“甘肃白银平川:量刑建议采纳率98%”,《检察日报》2009年6月4日;周晶晶、刘涓:“江汉:108件案件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江城公平正义网,2009年12月16日;沈义、渝见轩:“重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超八成”,正义网2009年12月14日;吴敏:“株洲市检察机关对819起案件提量邢建议,采纳率93.47% ”,红网2009年10月22日;邓新建等:“广东法检率先联合出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实现两大突破—试行半年逾九成量刑建议被采纳”,《法制日报》2010年8月5日。
[3]参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
[4]参见最高法院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3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5]江苏扬州邗江法院2009年审理的一个案件,就显示出这种公诉方当庭变更量刑建议的做法,是中国量刑程序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现象。参见陈瑞华:“论量刑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6]从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笔者与山东、河南、贵州三省律师协会通过有效的合作,分别起草了三份旨在规范当地律师从事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由三省律师协会正式通过。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量刑辩护活动,属于三份文件规范的对象。但迄今为止,那种旨在专门规范律师量刑辩护的指导意见,还没有出现。
[7]参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
【参考文献】
{1}李和仁:“量刑建议:探索中的理论与实践—量刑建议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
{2}曹振海、宋敏:“量刑建议制度应当缓行”,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3}刘春林:“量刑建议—越俎代庖还是公平正义?”,南方网2010年5月26日。
{4}陈国庆:“关于设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探讨”,载《法制日报》2009年10月28日。
{5}王志刚:“为量刑建议权的辩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5期。
{6}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7}[美]菲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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