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体系面貌比以往变化很大。就宏观框架来看,它作为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国家的法律体系,首先是以公法、私法、公私混合法即社会法三大部分构成的整体。将来出台的保安服务业法应当属于公法的部门法──行政法的骨干性法律,而且它还应当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所以,保安服务业立法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14]
(二)中国保安服务业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保安服务业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是指在整个保安服务业立法过程中,包括立法目的、立法规范、立法内容、立法技巧等许多方面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我认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立法合法性原则 立法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守宪法,“宪法是万法之法,也是其他所有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的立法基础。背离宪法的规定,立法必然紊乱。”[15] 遵守立法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如:听证制度,它可以让民众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讨论、集思广益,使立出的法反映民众的意志,更好地维护民众的权益。
2.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原则 常言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一系列的政策均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进行,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也必须直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所以,我们的保安服务业立法自初建时起就必须具有高起点、高质量,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不仅使其具有久远的生命力,而且尽快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更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满足社会对安全需要的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安全需要明显增强,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对保障自身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必然促进社会安全需求的增加。因此,在保安服务业立法时要顺应社会对安全需求增加的时代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安全需要。
4.有利于建立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原则 建立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一直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追求的目标,保安服务业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中当然要考虑如何更加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整个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才能够最终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建成及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有利于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原则 可以说这是保安服务业立法的宗旨和根本,保安服务业立法的根本或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保安服务业健康、稳步发展,如果达不到此目标,也就失去了保安服务业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保安服务业立法的全部过程和保安服务业立法的全部内容必须充分坚持和体现有利于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兴旺、发达,才能促进我国保安服务业的迅速发展。
6.遵从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保安服务业存在的唯一重要形式就是经济实体──保安服务公司,因此保安服务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途径就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否则将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前途。所以我们在保安服务业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上必须充分体现遵守经济规律和按市场经济规律与价值规律办事的原则。
7.瞻前性原则 我国现代保安服务业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项方兴未艾的事业,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才刚刚建立,许多地方尚存在着许许多多有待完善的方面。因此我们在保安服务业立法时,必须坚持瞻前性原则,不仅注意到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现实,也应兼顾到保安服务业将来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保安服务业立法具有持续性、连续性和强大生命力,也才能够使我国社会主义保安服务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中国《保安法》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
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应该是广义上的,具体包括综合立法、专项立法、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里主要叙述保安服务业专项立法──《保安法》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我个人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八个部分:
1.总则 主要包括保安服务业立法的主要依据、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以及保安服务业的性质、任务、地位、领导体制、管理机关等内容。
2.保安员 主要包括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招聘保安员的条件、程序、录用标准与原则;培训的层次和种类划分,以及培训的标准、岗位证书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制度包括统一领导、保安人员级别与工资相结合的等级管理制以及保安员的职别晋升制度等。还应包括具体规定保安人员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行为规范、装备、福利和职业保障等内容。
在对保安员进行规范的过程中,要协调好《保安法》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致性,如《劳动法》、《保险法》等。使《保安法》不仅是保安服务业的依归,也是保安人员的一部权益保障法。
3.保安公司 主要内容包括保安企业的性质、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业务标准、业务范围以及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在对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保安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明确保安服务公司与一般商事主体的关联与区别。
4.涉外保安服务 主要规定境外保安服务企业进入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业务范围、权利义务以及我国保安服务企业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满足的条件等。在对涉外保安服务规定中,要注意处理好《保安法》与入世协议和承诺内容的关系,使《保安法》扮演好内外兼顾的角色。
5.保安服务业的监督指导 主要指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整个行业的监督指导,包括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及自身的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上下级关系。这也是政企分开在保安服务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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