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视角”[see richard azarnia, tort law in france: a cultural and comparative overview, 13 wis. intl l. j. 471(1994-1995), p. 484];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194页。
[5]同注3引书,第554页。
[6]同注2引文,第115页。
[7]同注2引文,第116页。
[8]同注3引书,第554页。另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150页。
[9]同注1引书,第189页。
[10]同注2引文,第120页;邱聪智:同注4引书,第150页;同注3引书,第554页。
[11]同注3引书,第554页。
[12]同注1引书,第180页。
[13]邱聪智所著前引书多采无生物责任这一概念,参见该书第150页以下。
[14]同注1引书,第118页。
[15]同注4引文,第479页。
[16]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17]陈忠五的文章中将之称为废弃法院。
[18]邱聪智:同注4引书,第152页;吴兆祥:“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度博士论文,第二章第9页。
[19]邱聪智:同注4引书,第154页;王军:同注16引书,第65页;[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1页。
[20]邱聪智:同注4引书,第155页。另参见[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2页。有学者介绍,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理论是所谓的“风险中获益”的思想:即通过从事风险活动而获益的人,必须承担由该活动所引发的风险。参见王军:同注16引书,第65页。
[21][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2页。
[22]邱聪智:同注4引书,第155页。
[23]同注1引书,第189页。
[24][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2页。
[25]同注4引文,第480页,脚注54;王军:同注16引书,第65页;另参见邱聪智:同注4引书,第155-156页。
[26]同注1引书,第188页。
[27][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3-154页;王军:同注16引书,第68页。
[28][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3页。
[29]同注3引书,第558页;阿扎尼亚认为harty v. ville de chalous-sur-marne案和the teffaine案是点燃通向jand' heur案的两座里程碑,它们成为了适用于引起损害的所有无生命物的责任推定的跳板。阿扎尼亚:同注4引文,第480页,脚注48。
[30]邱聪智:同注4引书,第158-159页;[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3-154页;王军:同注16引书,第67页。
[31]同注2引文,第120页。
[32]同注1引书,第189页。
[33]同注2引文,第121-122页。
[34][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4页。
[35]同注1引书,第190页。
[36]阿扎尼亚:同注4引文,第481页。转引自王军:同注16引书,第67页。
[37]同注2引文,第122页。另参见[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4页:“监管者”也是“受制于习惯以及使其具有监管者特征的监督和控制权的”。
[38][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第414-415页及脚注[70]。
[39]同注2引文,第122页。
[40]同注2引文,第122-123页。另参见[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4页:“物的保有者只有在证明不可抗力、真正的意外事件或者类似的因果关系被阻断的情形,方能免于责任。”
[41][德]冯•巴尔:同注8引书,第156页。
[42][法]达维:同注1引书,第190页。
[43]王军教授在此引用了冯•巴尔教授所著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第418页注[93]的一个例子:法国蒙皮利埃法院1994年5月9日也作出一则判决,在该案中,被告将一台游泳池清洁机放在了其经营的游泳池旁,从而使顾客绊倒,法院认为,该机器不应放在那个地方,因为那里通常是“放松一下的游泳者”呆的地方。法院因此认定被告是该机器的监管者。他认为,这显然是一个仅借助过错责任即可导致同样结果的案件。参见王军:同注16引书,第70页。
[44][德]冯•巴尔:同注38引书,第408页及该页注[41]。
[45]转引自[德]冯•巴尔:同注38引书,第415页。
[46]b. a.科赫和赫尔穆特•科齐奥尔编:《侵权法的统一:严格责任》(see b. a. koch and helmut koziol eds.,uni-fication of tort law: strict liabilit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pp. 133-134);弗朗兹•韦罗和弗农•瓦伦丁•帕尔默编:《欧洲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的边界》(franz werro and vernon valentine palmer ed.,the boundaries of strict liability in european tor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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