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企业登记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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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公示的内容既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情况,也包括吊销情况等。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监督检查记录也应公开供公众查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申请设立必须通过多个部门的登记公示,企业登记公示的本身是否有必要,这不仅企业登记设立的费用,而且在经济社会中缺乏实际实用价值。只要通过企业名称预核,相应如此多的企业登记公示环节就可以取消。 总之,从市场经济运行实际出发,积极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最终目的。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必须坚持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在目前,企业登记审查制度应该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准则,相机实施实质审查并转变实质审查的重点。此三者有机结合,辅之以必要的配套措施,必将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实现企业登记审查安全与效率的平衡抉择。 引文注释: (注1) 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注2) 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注3) 李友根:《企业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9页。 (注4) 卓泽:《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注5) 刘建一主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注6) 郭志斌、钟文主编:《中外市场监督管理比较》,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 (注7) 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8—170页。 (注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 参考文献: 1、 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李友根:《企业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 卓泽:《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 刘建一主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郭志斌、钟文主编:《中外市场监督管理比较》,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 6、 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 郭志斌、钟文主编:《中外市场监督管理比较》,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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