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政府不能因为“土地财政”需要而剥夺失地农民,也不能因为“钉子户”抗争而支付超额的补偿费用。
目前相关制度忽视大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也应当予以改革完善。在大体坚持土地发展权国有的同时,需要在公共财政和预算方面进行具体制度建设,保障大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的实现。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制度,从已开发土地的发展收益中拿出适当的份额进行再分配,用于补偿那些没有征地机会的大田农民,正是他们的农业耕作为社会提供了粮食安全、生态效益、良好环境等公共品。也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农业补贴之外,专门增加一项“土地发展权补贴”,按土地面积进行发放。还可以考虑从“土地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农村社会风险基金,用来资助遭遇疾病、灾害、事故等亟需帮助的农民家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具体制度需要突破行政区划,在全国层面建立。中国是中央集权程度较高的单一制国家,国家发展战略已经导致各地发展状况差异很大,聚集资源的能力相当不同,可以分享的土地发展增益有很大差别,只有全国性的制度才能保障各地农民公平享受土地发展增益。当然,这涉及复杂的中央地方关系及省际财政关系协调,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注释:
[1] 本文主要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征地纠纷(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展开,不讨论村庄集体内部围绕征地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所产生的纠纷,如村庄集体截留征地款的比例和额度争议、参与征地款分配的村庄集体成员资格争议、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争议等。同样,本文也不讨论失地农民与村庄集体之间的土地发展增益分配问题,暂且将他们视为同一的利益主体。
[2] 据报道,2010年郑州市的城中村拆迁改造中,原有房屋三层以下者按1∶1进行赔付,三楼以上者按3∶1或4.5∶1进行赔付。上至老人下至顽童,每人可以分到200平方米的房子,折合市价100多万元。有的一家分到6000平方米的房子,折合市价2000多万元。郑州124个城中村的拆迁,让很多村民一夜暴富,最少可以出现15万个百万富翁。李凌:《暴富:郑州“城中村”拆迁将造就15万个百万富翁》,《东方今报》2010年3月30日。
[3] 有学者并不否定漫天要价、大发横财的被拆迁户确实存在,但认为实际得到超额补偿的,大多与地方政府官员或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这种认识对征地拆迁纠纷缺乏实证了解。
[4] 刘俊:《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胡兰玲:《土地发展权论》,《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杨明洪、刘永湘:《压抑与抗争:一个关于农村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分析框架》,《财经科学》2004年第6期;郑振源:《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中国地产市场》2006年第8期。
[5] 孙中山:《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200页。
[6] 同上书,第195页。
[7] 孙中山:《孙中山文集》上册,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619页以下。
[8] 林英彦:《土地经济学通论》,台北文笙书局1999年版,第174页以下。
[9] [英] 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1页。
[10] [美] 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吴良健、王翼龙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47页。
[11] [英] 埃比尼泽•霍华德:《明日的田园城市》,金经元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0页。
[12] 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7页。
[13] 周诚:《农地征用中的公正合理补偿》,《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9月2日;周诚:《再论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0月17日。
[14] 宋亚辉:《新权利的生成:以“户外广告发布权”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15] 前引[12],周诚书,第334页以下。
[16] 前引[4],刘俊文;胡兰玲文;杨明洪、刘永湘文。
[17] 德国民法中的所有权限制,可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4页以下;日本民法中的所有权限制,可参见[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页以下;美国财产法中的所有权限制,可参见[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第二版,钟书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6页以下。
[18] 同上引,我妻荣书,第284页以下。
[19] 前引[17],鲍尔等书,第564页以下。
[20] 前引[17],斯普兰克林书,第493页以下,第587页以下。
[21]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以下。
[22]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3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页。
[23] [美] 查尔斯•h•温茨巴奇等:《现代不动产》第五版,任淮秀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24] see village of euclidv.ambler realty co.272u.s.365(1926).
[25] joseph stinson,transferring development rights:purpose,problems,and prospectsin new york,17pace law review319-357(1996);臧俊梅等:《土地发展权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农村经济》2010年第1期。
[2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中有多种特定利益被上升为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隐私权等。隐私权是一个由“利益”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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