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升为“权利”的典型。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隐私仅以“人格利益”的方式得到确认,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则明确规定了“隐私权”。
[27] [英] 巴里•卡林沃思、文森特•纳丁:《英国城乡规划》第14版,陈闽齐等译,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页以下。
[28] 同上书,第214页。
[29] 周诚:《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私公兼顾”论》,《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9期。
[30] 前引[27],卡林沃思等书,第217页。
[31] 刘国臻:《论英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
[32] davidrichards develo p mentri g htstrans f erinnewyorkcit y 82 2 theyalelawjournal338-372 1972 .
[33]rickpruetzandericapruetz trans f er o fdevelo p mentri g htsturns 40 59 6 plannin gandenvironmentallaw3-11 2007 .
[34] 前引[25], jose p hstinson文。
[35] 前引[25], jose p hstinson文
[36] 丁成日:《美国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及其对中国耕地保护的启示》,《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3期。
[37] 前引[25],臧俊梅等文。
[38] 美国近来也有这种倾向。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 “增进就业,增加税收”的项目即可视为 “公用事业”,可以强征私有土地,强拆私有住宅。多数意见认为: “这项 (城市)发展计划在表面上有利于进入开发区的开发商和私营公司,但实际上是有利于整个城市的”;“(新伦敦)市政府整合各种居民和相关土地资源,就是因为作为整体发展 (的 收益) 大于部分发展的总和”。see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469(2005)。
[39] 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中国图书评论》2009年第1期。
[40] 有人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认定这些村庄的成功是集体化道路的成功,也有人基于另一种意识形态的原因认定南街村是个 “怪胎”,最终一定会失败。这两种看法都忽略了这些村庄享有土地发展增益的事实。
[41]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42] 前引[13],周诚文。
[43] 王全兴:《当前我国社会法若干问题的思考》,《阅江学刊》2011年第2期。
[44] 众多的研究提及了 这 些优点,jeffrey bucklund,the history and use of 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 in theunited states,14landscape and urban planning 237-252(1987);john costonis,development rights transfer:anexploratory essay,83the yale law journal 75-128(1973)。
[45] 前引[36],丁成日文;刘明明:《土地发展权的域外考察及其带来的启示》,《行政与法》2008年第10期。也有学者从民法制度层面考虑,反对借鉴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参见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46] vincent renard,property rights and the 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questions of efficiency and equity,78(1)town planning review 41-60(2007);前引[25],joseph stinson文。
[47] 周诚:《论我国农地自然增值公平分配的全面产权观》,《中国地产市场》2006年8月号;周诚:《关于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理论的新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前引[29],周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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