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实践的制度化及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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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笔者想强调的是,村民自治虽发生于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但并不能因此而将其视为一个微不足道的变量。恰恰相反,它可能引发的变化是整体性的。基层政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涉及到乡镇/村庄两级(尽管从法律角度来说,村委会不是行政组织。将村庄一级纳入基层政权的范畴,表明实际生活中村庄具有行政性质),也涉及到党政两个系统。前者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所谓“乡政村治”),后者体现了党政关系。将基层政权建设放到更大的背景中考察,它还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尤其是财政体制)。所谓“麻雀虽小,五脏齐全”,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由于中国的改革是从放权开始的,地方政府开始具有了自己的利益和发展本地经济的冲动。利益分化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引发了一场围绕资源分配的博弈游戏。在这场游戏里,中央政府仅仅是其中的游戏一方(虽然是强大的一方),而不是全部。中国的政策过程开始呈现越来越复杂的局面。《村组法》的贯彻只是其中的一个事例罢了。法律可以在上层制作,但是最终需要基层政府来执行。对于百姓而言,此时基层政府的角色也许更为重要。可以这样预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就全国范围而言,村民自治的进展将是缓慢的,许多地方会出现形式主义的东西,会存在大量的管理型选举。即使在选举能够真正进行的地方,村干部的工作重点很大程度上也依然是完成上级的任务。要改变这种格局,恐怕不是村民自治本身所能解决的,这涉及到宏观层面的财政体制改革,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调整,乃至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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