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事检察监督之回应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事检察监督之回应
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是指市分院民检部门的相关办案人员分别和所属各基层检察院民检办案人员联合组成抗诉案件审查小组,在当事人的申诉对象是中级法院二审生效之裁判时,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以市分院的名义展开工作。市分院发挥其 法律 业务素养更好的优势,基层院发挥其距离当事人较近,接访接待以及调查取证便利的优势,同时展开抗诉案件审查工作,相关法律文书以市分院的名义作出,对当事人的送达则可视具体情况由市分院完成或者由基层院以接受市分院委托的名义完成。这样就可以取消基层院对二审终审判决进行审查并建议提抗这一环节,整个案件审查的效率当然会有所提高。

  需要指出的是,在就这一设想没有展开试点之前,对于检察院民检部门可能因此而萎缩的担心是缺乏依据的。因为除了这一项工作外,基层院民检部门还要负责对当事人申诉的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裁判进行审查,而且基层检察院对于基层法院调解活动和执行活动等,仍须进行检察监督方面的探索。因此对于基层检察院民检部门的命运,大可不必有杞人之忧。再说,即使因为机制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导致了基层民检部门的萎缩,这难道就一定是不能接受的后果吗?民检部门的设置是为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而不是为了民检部门自身的存在。若能够更好地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民检部门对其自身的任何改革,都应坦然处之。

  第五,此次修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申诉难问题,更进一步的目的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终目的应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建设目标。为此目的和任务,检察机关不应消极被动,而应主动探索、尝试确立在申诉案件审查阶段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体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已经逐渐明朗化,因贫富分化、劳资纠纷、征地、动拆迁以及环保问题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有着不同程度的激化趋势,因此所孕育的社会不满情绪也常常影响着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一些小的冲突和矛盾往往可能引起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具有 中国 特色的 政治 语境下,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公权力部门,都被附加了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由于各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其背后一般都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也就是具有体制上的因素,因此 经济 和政治体制的完善才是解决此类矛盾和纠纷的治本之策,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的化解,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适用
    论知识产权法在民事权利体系
    2011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
    论民事经济案件处理中法理的
    银行卡资金被盗案民事责任分
    浅析拆迁引发民事行政申诉案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
    浅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