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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           
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
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必然发生,而使之发生的心理态度;未必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可能发生,并接受该事实发生的心理状态。
  4.香港刑法中的故意不像台湾、澳门与大陆刑法中的故意有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判例法来说明的。在香港刑法中,对“故意”并无法律定义与解释,而一般参照英国的刑法理论,在英国的刑法理论中,故意是指“被告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决定造成某一结果,而不管其是否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可见,香港刑法理论中的故意分类标准并不一致,前两种大致按意志因素的不同来区分,后两种更多是按刑事司法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分类。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大陆、台湾、澳门的刑法规定与香港的刑法理论,其共同点在于:(1)故意种类大体相同,都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故意的构成要素相同,即都以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为构成故意犯罪的要素。但二者的不同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在故意种类上存在差异。澳门刑法除了规定直接故意和未必故意外,还有必然故意,香港刑法理论还归纳出潜在故意和特定故意。(2)大陆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一个实质概念,它揭示了犯罪故意的本质特征,是心理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而台、港、澳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则是一个形式概念,揭示的只是一种心理事实,并不包括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故意的规定方式存在差异。大陆刑法把犯罪故意概念隐含在故意犯罪的概念中,对认识内容的描述着眼于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而台湾、澳门刑法对故意作了独立界定,认识内容着眼于构成犯罪的事实。
  二、对大陆刑法犯罪故意的立法规定的改进建议
  1.大陆刑法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规定有待完善
  大陆刑法第14条规定了什么是故意犯罪,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虽然比较简洁,但不够精确。笔者认为,应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单独分别列出,不适宜作故意犯罪的附庸,从而有利于实现立法的明确性与司法的可操作性。
  2.大陆刑法对故意的认识内容的表述有待完善
  大陆刑法对故意的认识内容规定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让人产生歧义,以为只要有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可,殊不知,犯罪故意的认识自然理应是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大陆刑法把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规定为“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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