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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middot;H·莫里斯曾在其《法律冲突法》一书中讲到国际私法产生的必要:“例如,两个英国人在法国根据法国法而不是英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英国法院如果对此适用英国国内法,就会把这对夫妇作为未婚的人对待,他们的子女也会被视为非婚生子女。……然而,如果英国法院这样做,那就不仅是外国人,而且英国人也同样会遭到严重的不公平对待。”显然,这里所说的“公平对待”是指当事人在实体权利上能获得的公平对待,而不是指英、法两国的法律能在英国法院获得公平对待。也就是说,国际私法规则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要合理、正当地解决新型国际关系条件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而不是所谓法律冲突问题。
  正如前述,法律冲突这一客观现象并不会导致国际私法的产生,只有当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联系在一起,它才具有法律上讨论的意义,而法律适用的核心就在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另一方面看,我们知道,法律是不能直接对客观世界产生作用的,它只能通过人、通过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或指引而对客观世界产生作用。当代英国哲学家K·波普曾创造性地论述到这一原理,他把“人的意识”与“意识的产物”分开,于是在客观的物质的“第一世界”之外,有了“第二世界”和“第三世界”,人类意识的产物包括科学、哲学、法律、道德、艺术等均属“第三世界”。他精辟地讲到:“这三个世界形成这样的关系:前两个世界能相互作用,后两个世界能相互作用。因此,第二世界即主观经验或个人经验的世界跟其他两个世界中的任何·个发生相互作用。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不能相互作用,除非通过第二世界即主观经验或个人经验世界的干预。”所以,如果我们把法律冲突看成是独立于人们意志之外而存在的客观世界的社会现象,而法律要解决的问题又总是针对有意志的个体——人的行为,那么国际私法是不能把解决法律冲突这一客观存在作为自己的目的和任务的。
  
  五、结论性的意见
  
  如前所述,既然讨论的问题是国际私法究竟应归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里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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