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意大利、佛兰德、法兰西、诺曼底、英格兰、德意志公爵领地、卡斯蒂尔、阿拉贡以及欧洲其他地方,涌现了约数千个新的城市和城镇”。关于这些城市的性质,美国当代法律历史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作了如下描述:“在1050年到1150年这100年里,没有哪个地方的城市象意大利的城市那样繁荣兴旺。在这一时期,数百个意大利城市中心建成为独立的自治的共同体。”我们应当注意到伯尔曼对这些新兴的意大利城市共同体性质的描述,他用了“独立的”和“自治的”这几个词汇,这又与后来出现的现代国家“主权”概念的内涵何其相似。所以,调整中世纪晚期欧洲不同城邦之间民商事交往关系的那些法律规则,能够在数个世纪之后仍用于调整不同主权国家之间民商事交往关系,是有其内在的逻辑的。
  
  四、关于国际私法的目的
  
  这是有关前述“国内法”论者的另一个预设命题: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冲突。但究竟是不是解决法律冲突、能不能解决法律冲突,仍需要给予分析和论证。
  就国际私法的对象关系而言,“国内法”论者也认为是“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关系”。这固然是对的,法律的目的就是通过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从而建立一种它认为是正当、合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他们同时又指出,国际私法的调整只能是“间接地调整”,这就有问题了。我们知道,所谓间接调整显然讲的是国际私法的手段和方法,而不是目的。如果我们把“手段和方法”与“目的”混为一谈,又在此基础上去断定国际私法的性质,就会在逻辑上推出不当的结果。也正是由于这种混淆,“国内法”论者牵强附会地将决法律冲突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视为国际私法的目的,并由此断言: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而这一错误的断言恰恰又成了“国际私法就是国内法”这一命题的预设前提。
  一般的说法是,法律冲突这种现象产生于12、13世纪以后的欧洲各城邦国家之间。在当时,在地中海沿岸的国家版图中,星罗棋布地散列着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人口生态\人口政策与国际移民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国进出
    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外向型
    新建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国际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增长
    国际人力资源 发展趋势分析
    教育国际化——我国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国际比较
    国际贸易新理论及其对中国贸
    我国缺失国际贸易定价权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