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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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从发展的眼光,其在国际关系中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往往先于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而存在,而且,在国家的正式关系存在的同时,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更加发展更加有意义。”这种早于政府交往关系而存在的私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其绝大部分是有财产内容的交往,即跨越国界的民商事交往。注意到这一点事实,在我们讨论国际私法性质的时候尤其重要。 考虑到私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在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事实,以及将会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国际关系届定为上述扩大意义上的解释。 3.国际法。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历来有两种。一种理解是肇始于16世纪的国际公法,一直以调整国家政府之间正式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部门,而没有包括其他私人和团体的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另一种理解是作为理论上法律体系的分类,即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国际法体系,其范围远远超过前述对国际法的狭隘理解,它大体上包括了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9世纪末叶以后,世界各国的交往逐步达到空前的程度,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已远非传统的政府之间交往关系所能概括。鉴于这一现实,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特别在作理论探讨时,应对国际法作广义的解释,即它在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时,包括了不同国家的私人和团体之间的交往关系。由于本文拟讨论的是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究应归类于国内法还是与之对应的国际法,对国际法的理解当然指上述第二种。 二、“国内法”观点的理论缺陷——分析的方法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国内法”论者的典型论证方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定法律部门的性质。他们认为:“国际私法中所包括的法律规范,通常既不是‘国际’的,也不是‘私法’的。它只是间接地调整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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