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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契约化           
论刑法的契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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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是世界现代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新的司法模式。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使刑法在惩戒犯罪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修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破损的社会关系,为犯罪人复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构建和实务操作中还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探求其中的法理依据及现实深度,厘清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32-02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正式起源于西方社会恢复性司法理念之中,是契约自由精神所孕育出的一种崭新的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和解、协商、多方参与的会谈,通过给予被害人补偿、使加害人参加社区劳动等,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的司法。追本溯源,我们会发现,早在18世纪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就已有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雏形。“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可见,刑罚权是公民基于自身安全的需要而让渡的部分权利的结晶,刑罚权的来源也是公民让渡权利的结果,这就说明公法生而具备契约化的特质。
  刑法契约化是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二元化为时代背景的。公法上的契约即以发生公法效率为目的的契约,在公法上契约自由原则是受到限制的,一般多涉及公共事务,特别是政治权利义务。刑法契约是指国家与国民在刑事领域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逐渐显现继而进化的趋势被称为刑法契约化。刑法契约化的核心在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契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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