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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选择           
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选择
官员受理逐步发展成为由独立于行政官员的行政法官受理的行政审判模式,因此,行政审判机关从处于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地位发展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法院组织。所以,法国的控权模式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制约机制建立起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院模式,不同于英美的三权分立的普通法院模式。
  (二)英国行政法控权理论
  英国行政法控权理论的发展深受戴雪法治思想的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凡一切阶级均受命于普通法律,而普通法律复在普通法院执行。当法律主治用在此项旨意时,凡一切意思之含有官吏可不受治于普通法律及普通法院者皆被摒除”。[4](p244-245)因此,他并不承认英国存在如法国一样的所谓的行政法。“行政法”的存在是违背了法治原则,政府官员不应该享有特别的行政法院审理的特权。在当代,红灯理论的集大成者韦德对法治理论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英国宪法是建立在法律的治理原则基础之上的,但该原则得到最广泛应用的是在行政法领域;尽管法律的治理原则是公认的英国的宪法的基石,但该原则表现得最为活跃的却还是行政法领域。[5](p214)
  红灯理论认为,法律必须由议会制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并由法院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英国行政法的核心是议会主权至上和越权无效原则。红灯理论把行政法看作是控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如施瓦茨认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他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6](p1)韦德认为:“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为,以保护公民。”[7](p5)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英国行政法控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议会制定的法律执行;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以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英国行政法是以议会立法、司法审查为中心的控权机制,这也是红灯理论的核心内容,这种控权模式也被称为正当程序模式。
  (三)传统控权理论的内涵和特征
  从法国和英国传统控权理论的发展可以窥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控制行政权力传统理论方面的差异。但二者都有相同的目的,即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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