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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选择           
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选择
规章都是对于法律的执行,都是对法律的具体化,这使行政机关拥有很大的解释空间,甚至有时会改变法律立法的意图和初衷。规则控制在当代行政控权中的苍白无力已经被西方的实践所证明,这一点在中国也不例外。规则控制必不可少,但不是行政控权的理想方式。
  第二,司法控制。司法控制即通过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使其控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司法审查控制行政权力的缺陷在于:一是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权力具有事后性。司法审查的对象是一个业已成就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事后监督,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监督行为。因此,司法审查不能主动发挥控制行政权的作用。这也是西方司法审查存在的缺陷。二是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对于由于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引起的合理性问题不予审查。而且司法机关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却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比如行政机关在确认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违法之后却不能代替学校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因此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三是独立的司法权是保证司法审查发挥独立作用的关键。由独立的司法来控制政府的权力是法治国家的追求,也是目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影响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情况时常发生,原告败诉的案件居多,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四是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加强,法官不是专业的行政人员,很难把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可见,通过司法审查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⒉程序控制。从以上分析可知,规则控制和司法控制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目的。笔者认为,程序控制是目前比较理想的控权方式。
  程序控制“从行政行为过程着眼,侧重于行政程序的合理设计,行政主体的适用技术是以正当程序下的行政决定为特征的,权力的正当行使是通过行政相对人的介入和行政主体共同行为来达到的,更强调了相对人的积极参与”。[14](p124)程序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程序控制使行政决定必须按照正当程序做出,而且注重当事人的积极参与,行政权力的行使更符合民主的要求。实际上,程序控制就是将议会立法的民主程序放到了行政决策的过程之中。如果行政机关为所有受行政决定影响之利益提供了论坛,就可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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