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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选择           
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选择
到法院去告,由法院裁决。在法院裁决之前政府部门不得强拆。马怀德认为,一方面政府官员对单行法有着规避的天然冲动和能力,另一方面,基本的程序法原则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而被搁置,越来越多的问题表明,《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论文联盟*编辑。 笔者认为,程序法中应该包括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活动程序、行政立法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因此,要加快建立体现民主公开、公正和权力制约原则的行政程序制度,如情报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咨询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特别是要完善听证制度。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在行政决策中引入听证程序,能够有效地减少错误决策和腐败现象。
  在行政程序中应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推进政务公开,是规范权力运行、方便群众监督、有效防止腐败、提供高效便民服务的有效措施。同时,应通过行政程序促进行政人员行使权力的规范化,促进行政服务理念变革,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规范行政行为,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
  行政权力的扩张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处于社会转型的中国,行政权力的滥用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近几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事件更说明了这一点。如何在行政权力积极履行职能的同时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不被滥用、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认真探索的问题。作为法治后发国家,我们应积极学习并借鉴西方行政法控权理论的合理因素,结合本国国情特点,探索一条适合本国的行政控权途径,即在规则控制和司法控制的基础上引入程序控制,以更好地达到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这也是本文的出发点和归宿。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2]王连昌,张树义.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李靖.近代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及影响探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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