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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选择           
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选择
协商达成可以成为所有人普遍接受的妥协,因此也就是对立法过程的一种复制。[15](p64)
  社会事务纷繁复杂,无论立法机关多么努力也难以制定出完备详细的实体规则。程序控制能够弥补规则控制的缺陷,权力行使的时间、空间以及相对人参与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能够防止权力行使的恣意妄为,从而解决权力的失控问题。“因为人性是易于错误的,及可能因偏见或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判断,故为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起见,必须有程序法的规制,按程序法系实体法所发展出来的工具,用以创造团体意识及尊重人性尊严,使人民预见、预测政府行为所受之约束,减少裁量行为之错误,而精神地实现实体法。”[16](p6)由于程序规则是预先设定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自由裁量而减少某一项程序,程序的形式性使得程序控制适应不同时空的事务和人,更加符合现代行政国家的需要,使得人们能够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行政程序一经设定,行政法律关系一旦确定,行政机关就只能按照行政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做,否则就要承担程序方面的责任。行政程序的意义在于:一是促进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公开化和行政方式的民主化;二是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恣意性,防止行政越权滥用,维护公民权益;三是使政府决策更能反映民意,接受人民的监督,预防腐败问题。
  程序控制的方式有听证、通知、说明理由、回避等。政府行政决策的过程应当对社会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听证权能使公民积极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对政府的决策进行质证,并将自己的意见反馈到政府的决定中,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回避制度、告知制度都可以从程序上对行政权进行限制,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回避制度、告知制度的落实问题并不大,但对于听证和说明理由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听证的范围比较窄,目前只限于行政处罚和价格等方面,对于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重要的,影响相关公民权益的政策都没有听证的权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执法人员没有正确的行政理念,往往不管相对人的意见而直接做出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严重侵害相对人的权益,这些都是目前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由于行政程序不完善或缺失而引起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如拆迁问题。姜明安认为,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对程序稍作改动就不至于发生像自焚这样的悲剧。比如政府作出拆迁决定,公民如果不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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