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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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把有限的精力集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上,使最高人民法院获得了能动司法的空间”。 3.宪法司法化是能动司法的出路。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政治体制下,能动司法本质上一种越权行为,超越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界限。因此,缺少了合法性基础的能动司法的处境是非常尴尬的:一方面囿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官有可能偏离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实施法官造法以求得裁判实现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在造法后论文联盟wWw.LWlm.com,法官还要面临着政治权力可能出现的强势回应。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宣布废除针对山东“齐玉苓案”发布的批复;再如河南洛阳中院李慧娟法官因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违反《种子法》无效,被河南省人大定性为: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能动司法的本质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但究其根本目的乃是在于选择适用法律。“……法律适用是一种对向交流的过程,于此,必须在考虑可能适用的法条之下,由‘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形成作为陈述之终局的案件事实,同时,也必须在考虑终局的案件事实之下,将应予适用的规范内容尽可能精确化。”[4]193因此,在能动司法的实践中为化解法院的尴尬境地,一种可行的途径便是:宪法司法化。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为追求可能违反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实质正义时,可以在分析具体案件的法益后将适用的法律直接指向宪法,通过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进行判决。如四川的“第三者遗赠案”中的第三者张学英在黄永彬和其妻蒋伦芳的感情完全破裂后相识,并在黄永彬患病的最后一段时间面对别人的嘲笑,以妻子的身份陪伴照顾他走过了人生的最后时光。为此,黄永彬在去世前将其财产赠与张学英。这个简单的赠与关系却两次被法院以违反《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为无效。如果法院将适用的法律指向最高位阶的《宪法》将会实现既不违法又能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意思表示自由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理应得到法院的尊重。所以,黄永彬和张学英之间的遗赠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当然,这里只是宪法司法化的一个简单个案,如何在我国构建宪法司法化制度以实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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