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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           
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
理应由代表人民的权力机构行使,如果允许法官解释宪法,可能会导致宪法实质内容的变更。层次说将宪法解释权分为“督宪权”和“司宪权”,这较之于专属权而言增加了解释的灵活性,既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繁重的工作压力而允论文联盟wWw.LWlm.com许法官对宪法进行解释,但又是有层次的,即法官的宪法解释权要受制于权力机关以确保司法解释不会构成对宪法内容的变更。默示授权说是从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角度对我国宪法解释权现状的考察,是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授权,但权力机关随时可以终止授权,因此,其在本质上是同于层次说的。层次说一方面顾及到了我国的政治体制,同时也将宪法的解释权赋予了法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宪法解释体系。但层次说存在的问题是难以找到法律上的依据来证明宪法解释的两个不同体系,这一点恰是默示授权说的核心所在,后者从实证层面上发现了法官解释宪法的依据。因此,我国的宪法解释体系更倾向于是一种默示的层次解释体系,是层次说和默示授权说的综合。
   3.法院释宪权方法——合宪性解释。如上所述,目前我国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默示授权的且在法律效力上低于权力机关对宪法解释的“司宪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默示授权乃是从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中依据权力机关对待法官解释宪法的态度的一种推论。但随着山东“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有观点认为能动司法在我国的限度之一是不能宪法司法化,全国人大能够默许的只有法官对宪法之外的法律的解释和漏洞补充。[6]似乎宪法司法化在中国又走不通了。因此,如何将宪法解释权吸收到司法解释权的范围中对法院来说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
   前面提到法律解释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文义解释、“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后两者统称为广义解释,其界限“惟仍在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范围内”。既然广义解释以法律秩序(价值)和法律原则为界限,那么在构建宪法司法化制度时,一个可行的路径是以解释法律之名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作合宪性解释之实。合宪性解释指的是“应依‘宪法’之规范意旨及价值体系解释法律,而于某项法律规定有多种解释可能时,为避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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