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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           
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
项法律被宣告为违宪,应采可导致其合宪之解释,以维护法秩序之统一”。[10]通过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将宪法规范纳入司法审判实践之中,应当成为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基本方式和途径。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进入诉讼的一种方式,虽然最终作为法官判案依据的还是法律,但是宪法相关条款中所体现的法益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技术被涵摄在适用的法律中了。因此,作为承载法官宪法解释权衣钵的合宪性解释往往是隐晦、间接的。
   四、案例指导制度——在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间联动
   宪法司法化是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法理上看,宪法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是可以作为法官判案依据的。宪法的适用和宪法的解释往往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分割。然囿于我国政治体制,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被明确授予解释宪法的权力,因此,要越过阻碍法院解释宪法的藩篱,对法律做合宪性解释是一个可行的路径。这一方面遵循了“督宪权”和“司宪权”的宪法解释体系,维护了全国人大权力至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在实证层面上通过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潜移默化中将宪法引入到诉讼中来,并悄无声息地完成了对宪法的司法解释。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说是发挥法院能动司法的切入点。《规定》第2条定义了能够进入“指导性案例”范畴的案例应具备的条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等条件。上述限制条件涉及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社会的民意呼论文联盟wWw.LWlm.com声,为最高人民法院筛选、汇编指导案例提供了规范性的标准。而对这些标准的再确定就回归到了能动司法的问题上了。因此,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具体模式应当归结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然后将其对案件的裁判以案例指导的方式铺开,作为地方法院判案的参考标准和依据。这正是案例指导制度和能动司法以及宪法司法化之间的联动关系所在。
  
  参考文献:
  [1]唐力. 能动司法: 法院诉讼指挥权之法理分析[J]. 法律适用,2006,(5).
  [2][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能动司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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