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过程中的政策利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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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等师范教育,每一个学生身上都承载了国家对他们的殷切希望,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和淘汰机制,将无法保障教师岗位所需要的素质水平。此外,“回生源地任教”,“从哪儿来,到哪儿去”的“一刀切”做法和各省出台的就业政策内容的不同限制了免费师范生在求职时的选择空间和余地,因此,应建立流动的准出机制,灵活地、人性化地处理跨省、市任教申请的相关事宜。而对于那些在免费师范教育期间和走向教师岗位之后不认真对待师范教育和教师事业的,应通过必要的清退机制予以清退。 (三) 明晰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监督与问责机制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中并未对教育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这与我国的教育政策基本上属于由教育行政决策活动而产生有关,教育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是强势的,很少在政策文本中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晰的界定。而问责机制则是在明晰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未有界定,问责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同时这也触及了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敏感核心地带。 完善的监督机制可以监督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履行自身的义务,妥善处理免费师范生就业事宜,如岗位设置和要求、就业咨询和指导等。合理的问责机制则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在政策进入评估阶段时,一旦出现寻租行为导致政策利益受损,可以有效追究责任方的责任。同样是上海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中的一项关于违约的规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这种“特殊原因”的规定是教育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一个突出表现,究竟是何种“特殊原因”可以在享受了4年的免费教育后又不履行任教义务,这种自由裁量空间显然已经触及了公众的问责底线。 (四) 进一步完善“弹性指标”,验证“刚性指标”可行性,建立免费师范生教育的评价指标体系 教育政策区别于经济政策的一大重要特征在于存在诸多“弹性指标”,而非“刚性指标”。4年的免费师范教育期限、要求达到的学分与成绩标准、10年的任教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签约就业率等这些都是该政策的&ldquo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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