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主要从公共资源的分配制度、政府行为等方面,探讨排污权交易“嘉兴模式”的利弊;阐述了企业自由交易排污权,按有效的方式实现减排以及排污权分配的市场化经济意义;指出了企业初始排污权分配、排污权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经济发展;公共品
工业化的深化和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如何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紧迫问题。由于污染物排放的负外部性,各国政府不得不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然而,行政手段治理污染很难有效地计划污染排放标准,也很难激励企业减少排放。因此,在环保成本愈来愈高的今天,单靠行政手段治理污染已经不能够缓解越来越紧迫的环境形势。在这种背景下,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可供考虑的政策选择,开始进入决策者和研究者的视野。
排污权交易思想起源于科斯关于社会成本的讨论,上世纪90年代,美国等国家开始将可交易的产权引入水权、排污权等方面的分配中来,而我国排污权分配则刚刚起步。2008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预示着我国也开始关注使用产权交易的方式对污染总量进行控制并逐渐减排。
一、“嘉兴模式”基本情况
2007年9月24日,嘉兴市政府出台了《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首次提出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实行市场化交易的模式。嘉兴市环保局将会同该市财政、物价、经贸等部门联合组成市场调研组,根据上述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削减计划,确定获取污染物排放权的基价和市场指导价,由此展开交易。LOcalHOST
2007年11月10日,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挂牌成立,终结了企业无偿占有环境资源的历史。在控制排污总量并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嘉兴市环保局鼓励涉及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通过市场交易流转排污权指标。
(一)排污权出让、申购的具体操作程序。在“嘉兴模式”中,排污权出让的具体操作程序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向储备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储备中心受理后,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储备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
排污权申购的主要程序是:排污权需求方向储备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预约申请,储备中心进行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后,储备中心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收取交易款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需求方发放排污权交易证。
根据嘉兴市的规定,排污权的购入量应达到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污量的1.2倍(含1.2倍)以上,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应达到新增污染物排污量的1.5倍(含1.5倍)以上。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根据浙江省环保局的要求,新建、扩建、技改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总量平衡条件下寻找替代削减指标,即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从已经占有环境资源的老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减排任务后削减出来的减排指标中解决。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给“嘉兴模式”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初始排污权如何分配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思路,一是对所有企业收取污染排放费,即所有企业的污染排放权都不是无偿取得的。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权排放没有任何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对所有企业收取初始污染排放费,将使嘉兴市环保局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鉴于此,嘉兴市采取了另一种办法,承认所有企业既得排污,对2007年11月1日之后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则要求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中心购买取得。虽然,嘉兴市的初始产权分配绕过了排污权收费的法律空白,但也给新企业造成了不公平。
二、“嘉兴模式”的经济意义
(一)公共品悲剧的出路——“科斯定理”。自然资源无疑是人类共享产权的公共品,而正是因为公共品的产权共有的特性而导致了“资源破坏”和“过度开发”。对于这样的“公共品的悲剧”,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假设没有交易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很小,无论将产权界定给谁,只要产权明确,就一定能够通过个体间的讨价还价来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如果经济中的企业都能够在这样的假设下自由交易排污权,那么经济就能按最有效率的方式实现减排,即由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来完成减排。而那些减排成本过高、经济效益低的企业则自然地在这样的运行方式下被淘汰。
(二)企业发展新契机。在“嘉兴模式”中获益的还有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了嘉兴桐乡的马先生,马先生筹划上马一个年产1500万米高档针织面料印花生产线,但因一时没有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在环评问题上“卡了壳”。柳暗花明的是,嘉兴市环保局近日开始推广的“排污权交易机制”,让马先生“看到了希望”。排污权交易极大地缩小了以往企业不停地跑环保部门要指标、拉关系的成本,使得真正能创造经济效益的企业得到发展的机会。
排污权可交易给企业带来了“减排”的积极性,有部分企业通过减排,将自己已经获得的污染排放权转让出去。企业从中获得的排污权转让费,不仅补偿了企业用于技术改进、环保减排的费用,也给减排技术成熟的企业带来了经济收益。
(三)“嘉兴模式”在全国推广的意义。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对排污权收费还处于“一揽子”收费的状态,即在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只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便可以没有限制地排放。虽然这样的制度简便易行,但这样的收费政策不仅无法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也没有改变环境质量的公共品属性,因此,环境保护也无法走出公共品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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