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于2007年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能源赋予了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新使命。中国政府对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重大问题上,注重国际社会的普遍观点是发展低碳经济和运用新能源。在国际能源新秩序中,低碳经济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为目的,以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改变经济发展观为核心。
在国际能源新秩序条件下,围绕低碳环保的各种能源合作,既是保护全球气候和环境的重要内容,更是国家间在经济、能源、环境等方面的重大合作。国际能源新秩序中的能源低碳合作中各国之间存在共同利益,但也存在冲突。中国在实现这种共同利益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复杂的谈判和不断的博弈过程,这中间有信息沟通的困扰,有利益分配的纠纷,也有消除冲突的艰辛。但中国从保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出发,使气候与能源合作取得进展,在博弈过程中就必须不断的调整自己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消除冲突,从而避免全球气候系统的巨大危险。
国际能源新秩序将形成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合作体系,从技术上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国际能源新秩序符合中国一贯主张的从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支持和促进各国提高能效,节约能源,探讨建立清洁、安全、经济、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上的合作,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的关系,让世界各国获得巨大的收益。
(四)国际能源新秩序对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影响
进入21世纪,国际能源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以“金砖五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实力不断增强,成为影响世界能源合作中的重要影响因素。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要求得到与其经济实力相应的国际能源合作地位,提升自身在国际能源合作领域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建立能够体现自身利益的公平合理的国际能源新秩序。随着不能成为国际能源体系主导力量的新兴发展中大国的国际地位提升,国际社会建立国际能源新秩序的要求日渐强烈。面对全球气候变化,为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在新技术领域内的能源合作,确定减少能源贫困问题的措施和方式等在现存国际能源秩序中不能得到真正解决,它需要国际能源新秩序的建立才得以实现。
中国面对国际能源现存秩序的严峻形势,只有通过多边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国际能源新秩序,才有利于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作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之一的中国,在国际能源合作中的话语权还很弱,一般只能被动接受国际能源价格。因此,从长远来看,国际能源新秩序要求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定价机制,形成自己的能源报价系统,以增强对国际能源的调控能力,从而影响国际能源市场和国际能源价格。
三、中国参与国际能源新秩序构建应对策略
中国既是一个能源生产大国,又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综合实力的迅速增长使其在国际能源社会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西方主导的国际能源秩序中,中国还处于弱势地位。但在纷繁复杂的国际能源格局下,身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也必将与世界共同分担能源合作产生的全球问题。
(一) 立足中国坚持国际能源新秩序观
中国主张以和谐世界理念为指导,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新秩序构建,并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改变当前国际能源合作秩序中的不合理成份,并为其注入新的积极因素。现行国际能源秩序实际上是一个高度复杂的体系,中国作为重要的一员置身其中,应立足自身的发展发挥相应的作用,使国际能源新秩序服务于中国的根本利益和人类的共同利益。中国是能源消费大国,更是能源生产大国。我们将在平等互惠、互利双赢的原则下加强同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合作,共同维护全球能源安全。我国严重的资源瓶颈,要求中国应该积极参加国际能源新秩序的建立,树立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能源新秩序观。
(二)提倡建立全球能源组织
国际能源新秩序的运行和参与的有效载体是政府间的国际能源组织。国际能源新秩序构建需要有一个适合能源生产国、能源消费、和能源运输中转国都能参加的真正全球能源组织,有学者称之为世界能源组织(wea)⑦。笔者认为它是以全世界为基础的能源合作机构,它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即涵盖了能源生产国、能源消费国、能源中转国。所有希望加入的国家都能作为成员国,并更加注重节能、环保、新能源开发以及与能源相关的技术合作。[8]wea是国际能源合作中各类能源矛盾的调节器,也是未来国际能源新秩序的重要保障机构。
(三)倡导构建全新的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国际能源多边合作法律机制的存在可以使国际能源合作按照有序的方式运行,有助于国际能源新秩序的稳定,为能源合作关系提供基础和框架。[9]多边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包括能源合作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互信、共谋发展)、组织机构、活动程序(协商一致、多数表决的议事规则)、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决议的履行及监督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中国提倡特别关注核能的安全。通过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明确能源安全职责等措施建立国际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与能源安全标准。还包括合作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环境领域的合作、建立能源信息共享网络等。
(四)应坚持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
关于中国国际身份认知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与西方国际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我们一贯坚持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可现在一些西方国家和对此存在歧义。认为中国经济总量现在已据世界第二,属于“发达国家”行列了。[10]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当坚实的理由,这是全球经济发展历史比较的结论,经济总量虽然有所改变,但中国符合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事实是不变的。
(五)在中国相关法律中规定国际能源合作的具体内容
为了促进国际能源新秩序的建立,我国需要有协调整个能源法体系与国际能源合作关系的法律条文。我国已颁布了《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现在正在审定的能源法草案第十二章中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五条对境内外能源合作的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11]⑧新能源法应该改变我国过去对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