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单位,虽然地处四川,却是一个开放度极高的全国犯罪学的研究基地和成果发表园地。《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上发表的36篇学术论文中,全国各地作者的文章26篇,占72%,其中不乏全国著名学者的文章;而四川本地作者的文章只收入10篇,占28%。这一基地如能健康发展,将形成偏重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犯罪学论丛》和偏重犯罪防控实务的《犯罪防控论丛》的南北对应局面,北有基础理论,南有犯罪防控。两大基地、园地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犯罪学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增强推力,必将产生巨大影响。
二、撷要②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王牧认为,犯罪学和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不是一个概念,也不是一个对象,也不是一个事实,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是多元的,可以有道德上的犯罪、宗教上的犯罪、社会上的犯罪、法律上的犯罪。而刑法学只研究法律规定的犯罪,而且这种研究是为量刑服务的。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刑罚的。针对我国许多学者将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或全部内容的状况,王牧指出犯罪原因属于犯罪现象中的内容,但仅仅是犯罪现象中的一小部分,同其他部分相比,又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我们应当把犯罪学的概念、本质、存在、表现、发展变化规律,作为学科研究的核心。皮艺军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犯罪学和刑法学应当有各种的概念体系,这样,我们才能形成犯罪学的专业槽。刑事一体化的前提是分清各自的概念,然后是知识和功用的融合互助。明智的选择是先分后合,以分为合。严励指出,目前我国的犯罪学只是回答了“犯罪学研究什么”,而缺少“为什么研究”和“怎样研究”的理论,缺失本体犯罪学的概念。③
(二)犯罪学的学科特性
在诸多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区别的论述中,卫磊运用“价值与事实的分野”的理论论证同一问题,是为材料和方法的原创。他指出,价值与事实的分野是哲学、社会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价值是人的评价活动,事实是独立于人们的意志,客观存在的事物和过程。以此为观照,犯罪学的研究面向犯罪的社会事实层面,主要分析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刑法学面向犯罪的价值层面,主要以规范方式对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逻辑分析。犯罪学以整体实证的方法来审视犯罪的社会事实,刑法学以罪刑法定的方法来分析法律之内的犯罪。犯罪学将犯罪人的人格纳入事实考察,刑法学从价值角度将部分犯罪人因素予以规范认定。因而,犯罪学应当是与传统刑法学互补并行的知识体系,既不是其分支亦不是其辅助,同属于广义的刑事法学。④干朝端指出,刑法学家对法律是信仰和崇拜的,他们不主张对法律进行批判、怀疑,这是该学科的主要功能。而犯罪学家作为自然人而言,同样尊重法律,但作为学者来说就不可能像刑法学家一样崇拜、信仰法律,而应该是对法律进行怀疑和批评,这是由犯罪学的学科功能决定的。
(三)犯罪学的研究目的
严励在如何构建犯罪学的理论体系时指出,体系的构建必须首先明确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现在学界将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依据作为犯罪学的目的和任务,但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并不止于此,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犯罪学知识,丰富人们对犯罪规律的体认和把握,并最终通过知识的积累创造新的思想和观念。换言之,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就在于为犯罪的研究提供研究的工具。也就是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犯罪现象的概念和理论范畴,并使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犯罪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⑤
(四)犯罪学的功用
陈兴良、皮艺军认为,犯罪学不只具有法律上的功用,它还可以扩散到整个社会。因为犯罪现象是我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实际上是对我们社会自身认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在我们整个社会的思想当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为什么犯罪学的研究中要有人文内涵?因为它对于改善我们所处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深层次的理论意义。
(五)刑事一体化
学者们都赞同储槐植的“刑事一体化”理论,但在内涵的理解上和名词的表述上存在差异。皮艺军指出,犯罪学属于“上位学科”和“前犯罪学科”,刑事一体化应称为“刑事学科一体化”而不应称为“刑事法学一体化”,犯罪学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王平赞同他的观点,并补充说:犯罪学、监狱学不完全是法学,侦查学、法医学已经向自然科学迈进,“刑事司法”实际上是由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科学综合而成的。国外的英文图书目录一个是法学,一个是犯罪学,犯罪学不仅与刑事法学,而且是与整个法学并列在一个大项里。陈兴良指出,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他并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去犯罪,他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去犯罪的。因此,不是法律决定犯罪现象,而是犯罪现象决定法律现象。就此而言,规范上的犯罪和事实上的犯罪是互动的,犯罪学在对犯罪事实的研究上处于前沿地位,是站在刑事学科的最前沿的。许多学者提出,犯罪学要介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才能保持其生命力。但介入是有规律可循的,关于“何时介入”、“怎样介入”的探讨很少。王平的发言较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他说,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犯罪学介入刑事司法是非常活跃的,包括审前、审后的广泛介入。但我国不能简单地与之比附。我国正处在犯罪学研究的初期,重要的是犯罪研究的启蒙和观念的更新,只有学科成熟到一定程度后,犯罪学具有了操作性,才能顺利介入司法实践。
(六)犯罪控制
刘三广在吸收30年我国诸学者犯罪控制科学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犯罪控制”概念和机制。他指出,“犯罪控制”应当定义为使犯罪不超出一定的范围,或者是犯罪处于自己的影响之下,简言之,就是将犯罪状况限制在正常度以内。犯罪正常度是指在具体时空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状况可以容忍的限度。犯罪控制的首要选择是社会控制,即通过对影响犯罪生成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控制,把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组织尽可能带进持续发展的有序状态。犯罪控制的次级方案是法律控制,包括刑事立法控制和刑事司法控制两个方面。司法控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犯罪控制的策略重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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