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增长了智慧。这种高水平的争论有益于犯罪学事业的发展。
(四)我们要搞怎样的犯罪对策学
犯罪学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刑罚治理犯罪的不足,从它产生的第一天开始,就承担着为社会提供治理犯罪对策的任务,这容易使人产生一种误解,似乎犯罪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实际部门提供有用的犯罪对策。不少学者认为“犯罪学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研究能否为社会提供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对策。研究出可操作的成果是犯罪学发展的生命力”,不知不觉中,将自己当成了犯罪对策学家。其实犯罪学家大多不提供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对策,他们研究犯罪对策不如实际部门,他们不掌握第一手资料,又没有处理具体犯罪的经验。可操作的措施全部由实际工作部门拿出,这是他们的工作。犯罪学家只为综合治理工程提供犯罪学知识,提供解决问题的智力支持,深层次地影响治理犯罪的决策。所以,对策研究要搞,但要给自己正确定位,不要扬短避长、事倍功半。这是在今后的研究中要澄清的方向性问题。
(五)犯罪学家要有人文修养
法学和犯罪学是性质不同的两个学科。最近30年,我国法学界内部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争议法学是不是社会科学。国外法学界也有同样的争议。美国法学界认为法学不是社会科学,而只是一种技艺的传授,师傅带徒弟,是办案子,解决问题的。耶鲁法学院费斯教授说,法律压根儿是一门技能或社会经验,跟走街串巷修伞补锅一样,不算学问。所以在美国的法学院中,没有本科教育,只有职业性的教育。但在犯罪学领域,无论国外还是国内,都没有这种争论,都认为犯罪学是社会科学,而且是人文科学。这种角色定位能给我们以什么启示呢?就是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不一样,要有更多的社会关心和人文关怀。犯罪学家也是社会工作者,只有常怀慈悲,乐于奉献,才能保持热情,从事经年累月的研究工作。
四、期望
(一)选择新的路径
综合“高峰论坛”诸学者的发言,我们可以梳理出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脉络,即从总体趋势看,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始终是循着:1.理论犯罪学;2.移植犯罪学;3.对策犯罪学的研究路径前行的,像许多处于幼稚时期的犯罪学研究的国家一样,我们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是随着科学的进步,犯罪的变化,这种路径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主要是理论犯罪学缺乏自给自足需要的理论体系,不利于犯罪学的展开和多学科交叉的需要;移植的学说中,许多难以在中国找到根基,本土化遇到很大困难;对策研究缺乏信息资源和实证研究,少有建树,难以影响决策。对各方面的分析表明,犯罪学的研究和发展,已经陷入其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困境,明显地出现了理论危机,其突出表现在本体理论的缺失,各自为政,混乱无序;功能危机,对策研究的贡献不足,其学术影响力远不如上世纪的鼎盛时期;地位危机,刑法学承担着本应由犯罪学承担的犯罪研究任务,犯罪学学科地位归属争议颇多。中国犯罪学要走出困境,必须寻找新的路径。要重新思考犯罪学的根基问题;第一,我们应当怎样研究犯罪学?第二,现在的犯罪学应当研究什么。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解决,许多学者认为要回归本体犯罪学,探讨犯罪学的一般原理,形成统一的犯罪学基础理论,在这些原理和理论的指导下,科学地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多数学者认为,除了对原有犯罪学研究范畴,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研究外,还要研究犯罪人,即研究“哪些人可能犯罪”、“这些人为什么会犯罪”、“怎样防止这些人犯罪”,围绕人、人性、人的需要、人面临的各种关系研究犯罪现象,才能恢复学科的本性和自然,为人类、为社会所需要。
期望广大的犯罪学研究工作者更多地借鉴上述学术智慧,在新的一年里,反思和调整自己的研究思路,实现科学定位,追求质的突破。要努力解放思想,摈弃简单阐释和迎合赞扬,培养问题意识和批判精神,求真务实,努力走入实证研究,运用多学科知识研究犯罪学。日积月累,坚持不懈,用优异的成果获得社会承认,找回我们的自信和地位。
(二)提倡多元思维
传统犯罪学将犯罪作为认识论的对象来研究,将犯罪学研究定位于现象、原因、对策等几块有限内容。单元思维严重局限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展开。学科要发展,就必须多元思维。本体犯罪学能够开阔我们的视野,因为它是将犯罪作为一种本体的存在来研究的。2005年,白建军出版了《关系犯罪学》一书,是为本体犯罪学研究的初步尝试。它提出的关系犯罪观认为,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它是在关系中发展变化的一种社会现象。他在犯罪与秩序的关系、犯罪与被害的关系、犯罪与惩戒的关系、犯罪与环境的关系中,把握犯罪学的四个核心范畴,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体系。2006年,周长康出版了《发展犯罪学》一书,同样将犯罪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事物来研究,在探讨犯罪自身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中,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体系。新的一年中,期望有更多的学者进入本体犯罪学的研究,大家共同努力,尽早建成中国犯罪学自己的理论大厦。
(三)学者要努力贡献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特性,已经讨论了十几年了,主要方面已经形成了共识:第一,在研究对象层面,犯罪学是事实科学,刑法学是规范科学;第二,在方法论层面,犯罪学研究采用实证、描述的方法,刑法学采用注释、思辨的方法;第三,在学科视野层面上,犯罪学强调综合,刑法学比较单一。该说的话差不多全说完了,下一步的研究就应当撤出资源,避免重复,要在此基础上探讨更高层次的问题:犯罪学独立的社会价值在哪里?为什么它是不可替代的?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它能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做出什么贡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犯罪学应当发挥什么作用?等等。
讨论区别不是目的,是为了表明犯罪学的独一无二,是为了更好的贡献社会。犯罪学研究的价值有多大,不能全由犯罪学家自说自话,还要听听社会的评价。有贡献的学科,才是可能存在的学科。犯罪学的成果在社会上不看好,源于研究方法单一,实证研究薄弱。解决的根本方法,是参与实践,包括学者参加司法实践和警官、法官参加理论研究两个方面,应当努力付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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