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组成要素中的施控者、受控者和控制作用的传递者都是具有特定的功能,同时犯罪控制是一个处于始终不断的信息变换和反馈状态中的动态过程。⑥
李尔特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中西控制犯罪文化的得失。中国的传统思想认为犯罪控制的途径依赖于个人内在的自我调适,且个人的道德修养在控制犯罪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的文化冲突性决定,当人们的利益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以一种更激烈与极端的行为释放出来,犯罪失控在所难免,因此,这种内化理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而西方思想家认为,犯罪不是自由意志的问题,环境条件决定着犯罪不可能被完全控制,于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相结合的外在控制途径被采用,以避免利益冲突,进而控制犯罪。这种思想一方面可以保证人们各自占有的利益对象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稳定性,又可保证人们的利益可以在彼此之间有序转移,更可以在肯定人们追求各自利益的合理性的同时,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⑦
(七)学科建设
靳高风提出了新时期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的新思路,认为学科建设包括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外在建设主要是争取外部社会资源,争取社会舆论的重视,政府的重视,投资者的和慈善家的重视等,争取到硕士点和博士点,争取到很多的研究经费和出版经费。内在建设主要是指各种各样学术标准和学术规则的建立,并内化为每个学者内心的共识。学科建设应以内在建设为主,以“内”定“外”,外在制度创设应该大体符合学科的内在制度建设水平。要通过内在的规范建设来推动外在的建设,完善学科制度化建设。具体而言,学科建设应通过以下4个方面来完成:第一,加强犯罪学元研究;第二,推进学科群研究;第三,鼓励犯罪学应用研究;第四,推进犯罪学职业化建设。⑧
(八)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
近十几年来,我国关于现代化与犯罪关系的研究成果较多,李锡海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的史料,又进行了纵深研究。在现代化与犯罪关联的社会根源方面,李锡海认为,要从考察各种社会形态的变化,产生的社会矛盾入手,认识犯罪增长的原因。犯罪产生和增长的社会根源,都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在叙述了“社会发展有助于犯罪”这一命题后,进一步描述了现代化与犯罪关联的作用机制:1.引发多种矛盾和冲突;2.导致异质性因素侵入;3.造成控制机制弱化。⑨
(九)青少年犯罪
就刑罚的青少年社会心理效应问题,张宝义参加了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对在押的1335名犯罪人的调查,发现了一些“通说”的谬误。传统上,青少年犯罪常被认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的犯罪,其实,犯罪青少年对刑罚风险的感知、判断并不弱于其他犯罪人。刑罚对青少年犯罪仍有重要的预防作用,只不过其作用的大小因犯罪青少年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刑罚价值在主体身上发挥作用上:男性高于女性;年龄大的高于年龄小的;受教育程度高的高于受教育程度低的;有前科的犯罪人高于初次犯罪的人。
刑罚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价值缺失的原因是:第一,青少年对刑罚风险预期的失真,他们对刑罚风险缺失真正的了解,自以为其犯罪行为不会受到严惩;第二,相信自己具有规避犯罪风险的能力;第三,情绪冲动抑制了对刑罚风险的预见,主要是受激惹后在情绪失控下丧失理智,在见利忘义、“机会难得”情绪支配下的丧失理智;第四,少数人对刑罚风险采取了“不计代价”的态度。主要是那些有前科的青少年,因为多次受过惩罚,对刑罚风险有较强的承受力,刑罚在他们的身上基本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⑩
三、评价
(一)应淡化科际界限
白建军认为,刑事一体化,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想说清事实学和规范学的界限,说清a不是b,b不是c,这个太容易了;难的是从a中发现b,从b中发现c;从刑法学中发现犯罪学,犯罪学中也有刑法学。要淡化学科界限,不要总是各吃各的饭。要在犯罪学视野下去审视刑法现象,用事实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规范问题。白建军的研究突破了“法律应该如何被解释”——那是注释法学的窠臼,而研究“法官实际上是如何解释法律”这一很有价值的题目。这中间就运用了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因为有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选题和方法又很新颖,学术价值较大,他的文章有多篇被我国学术界影响最大的《中国社会科学》和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法学研究》所采用。看来,在解决了“你我不同”的问题后,学者就应当尽快将注意力转向研究“你中的我”和“我中的你”,为我所用,加快发展。
(二)要观照他人的立场
学科地位从来都是不同领域学者争论的焦点。大多数学者都在千方百计论证自己的学科是主学科,别人的学科是辅助学科,甚至提出自己的学科可以包含别人的学科。每个学者都有学科意识,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时,都要“以我为主”,这是很正常的现象。问题是不应过分强调这一点,不能把主要精力花在类似“鸡与蛋”这类无谓的争辩上。陈兴良说:“我曾经提出过犯罪学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的看法,但是我必须强调的是,我的这种看法是站在刑法学研究者的立场上来提出这个命题的。如果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是不可能认为研究犯罪学是为了向刑法学提供某种辅导的。”
(三)旁征博引是学问的真谛
笔者提倡犯罪学家要有讨论,有争论地研究问题,以利自圆其说,同时给人教益。以自然犯和法定犯演变顺序的争论看,储槐植认为,古代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道德情感趋同性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自然犯。而市场化了后,社会关系变得多元复杂,风险增大,国家对法定犯的规定大量增加,于是出现了自然犯时代向法定犯时代的演变。而姚建龙认为,古代帝王总揽立法,极端偏私,立法根本不受公众情感的影响,因此是为法定犯时期。而现代各国主权在民,法律是民众意志的体现,因而由法定犯过渡到了自然犯阶段。加罗法洛说过:“自然犯罪概念据以建立的基础……是对情感的侵犯”,争议的缘起,是学者们对“人类情感”这一标准的理解不同。在论证的过程中,学者旁征博引,使读者学到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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