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包括semion mogilevich组织、izmailovskaya组织、solnstevskaya和tambov联合犯罪集团组织。这些传统的犯罪团伙与当地的政客或富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俄罗斯的冶金和能源部门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第二种通常被称为“骗子”,是从前苏联移民而来从事各种欺诈及其他犯罪活动的组织。他们与第一类组织相比,规模更小,集权更少,权力层级架构更简单。第二类欧亚犯罪集团集中在美国活动,尽管与组织之外可能有一些联系,但很少或根本没有组织外部的指导。由于欧亚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活动相对而言是较新发展的,执法机关必须继续了解他们的庞大犯罪活动。
(二)ocrs的角色和打击力量。美国司法部中集中检控有组织犯罪的部门是有组织犯罪和敲诈勒索处(ocrs)。ocrs总部在华盛顿特区,设在司法部刑事局下。目前其主要的执法工作是打击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如la cosa nostra黑手党组织(通常称为黑手党)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性有组织犯罪集团。
1.ocrs的历史。司法部刑事局于1954年设立ocrs,其目的是协调执法活动,打击有组织犯罪,开展调查和监督,制定起诉政策,并协助美国司法部准备起诉和审判有组织犯罪集团。ocrs的创建发生在参议院克福弗委员会电视听证会之后,这次听证会因首次将黑手党参与州际赌博和其他犯罪活动呈现在公众面前而引起广泛关注。警方突袭了正在纽约apalachin小镇召开的一个黑手党领导人聚会,并因此于1958年成立了一个联邦工作组,以指导大陪审团对纽约、迈阿密、芝加哥和洛杉矶等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在罗伯特·f肯尼迪被任命为司法部长之后,加强了司法部的力量以打击有组织犯罪。在他离任的时候,ocrs已经拥有60名职员和检察官,他们被分配到具体领域开展协调一致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1967年,由联邦工作组的检察官和调查人员组成的第一支“雷霆战警”(“strike force”)在布法罗成立,随后迅速在费城、芝加哥、迈阿密、底特律和布鲁克林得到复制。
“雷霆战警”首创了调查和检控有组织犯罪的路径,那就是在最初的调查阶段就强调检察官与调查人员之间的合作,他们乐于尝试新的方法和新的法律理论,战略目标定位于摧毁整个犯罪行动,而不局限于其组成部分。这种路径充分利用了于1968年通过的与电子监控相关的新法律和1970年通过的防止利用合法组织犯罪法案,并成为联邦对所有复杂领域的犯罪进行调查的典范。1989年,在主要大城市设立的“雷霆战警”并入了地方联邦检察长办公室,而余下的则处于ocrs的监督程序之下。
2.当下ocrs的角色。今天,在21个重大有组织犯罪的区域,ocrs由设在地方联邦检察长办公室内的“雷霆战警”负责监管有组织犯罪的调查并进行检控。这些案件涉及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包括勒索、谋杀、贿赂、欺诈、贩毒、敲诈勒索和劳工诈骗。若“雷霆战警”需要外力支持,则来自ocrs诉讼部门的检察官可能会派到“雷霆战警”部门直接负责某些案件。诉讼部门的检察官一般都有对复杂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丰富经验。他们可能与“雷霆战警”的一位助理检察官合作,也可能独立处理整个案件。
ocrs通过与联邦调查局(fbi)、禁毒署(dea)、劳工部以及其他调查机构的协调合作,优先参与制订国家有组织犯罪事项的计划。除了监督所有的联邦有组织犯罪案件,ocrs还密切控制政府对rico法和暴力援助敲诈犯罪法案的使用。ocrs的rico办公室还就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如何使用这些强有力的手段为检察官提供全面的建议和培训。ocrs与fbi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一起应对伴随世界经济的迅速全球化而不断扩展的庞大的国际有组织犯罪集团。与美国和外国的合作者一起,ocrs检察官前往世界各地打击跨国有组织罪犯并将他们绳之以法。
(三)rico: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规。在每一个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我们的目标始终是寻找犯罪组织的最高级领导人并将其定罪,而完成这个目标需要特别的检控工具。首先,它们需要法规对那些通过特定的非法活动加入犯罪团伙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最常见的这类法律是1970年通过的防止利用合法组织犯罪法(rico)。rico规定对那些通过某种组织模式进行犯罪或上游犯罪,或与他人共谋上述犯罪的被告人予以重罚。一个组织可以是一种表面上合法的实体,如公司或工会,或者是共同实施一项犯罪的一伙人。
1.rico的基本特点。非常值得注意的是,rico没有创设任何新的罪名,所有的罪状都源于46种上游犯罪,例如谋杀、纵火和勒索等,早在1970年以前就已人罪。rico是一个重大的立法创举,因为它允许许多不同的罪行在一个单独的控诉中进行起诉。依据rico法,这些不同的罪行甚至可以以一项单独的控罪来起诉被告,只要被告的罪行是与犯罪组织相关的犯罪模式的一部分。从本质上讲,rico定的是商业犯罪。
rico法针对有组织犯罪显得特别有用,它允许检察官详细完整地调查一个人或一个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值得注意的是,rico包含了一个“复归”条款,它允许检察官证明在rico法案中所列出的罪名的犯罪模式。因为通常不可能对在起诉日的五年以前发生的罪行提起检控,过往犯罪的证据往往在犯罪分子能够被追诉的期限之外。然而,根据rico法,只要一个被指控的上游犯罪是在起诉书首次提出日之前的五年内发生的,那么在该罪行实施之日前十年内发生的属于rico法案规定的犯罪模式的犯罪(下文简称为“第二个犯罪”)也可被追诉。同样,政府也有权起诉在“第二个犯罪”实施之日前十年内发生的其他属于rico法案规定的犯罪模式的犯罪。在这种方式下,“复归”条款使得追诉期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二十年,从而使得rico法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方面显得十分有利。
由于rico的上游犯罪包括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使得rico法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大多数法官通常会禁止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不同的罪行,尤其是如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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