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周知,罪刑相适应原则是__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如何做到罪刑相适应呢? 无非是多大的罪判多大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种“多大的罪判多大的刑”的观念,自然也考虑到了社会相当性理论。即,只有在不脱离社会一般人的情感范围内的刑罚才是公正合理的,超过了一般社会大众情感的刑罚就是不公正、不人道的刑罚,就是刑罚过剩或刑罚不足。
例如,故意杀人罪显然要比故意伤害罪严重,所以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高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这不仅是刑法的明文规定,也是社会大众所普遍认识到的,所以,刑法如此规定,自然是符合了社会大众的一般情感。如果刑法反其道而行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低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估计刑罚适用的效果会大大缩小,甚至荡然无存! 因为,此种规定完全违背了人民的一般感情。但是,如果法律规定故意杀人(预备) 的法定刑低于故意伤害(既遂) 的法定刑,却在人民的一般情感所接受的范围内。可见,法定刑的配置同样离不开对社会相当性的考虑。
综上所述,与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等理论相比,社会相当性理论不仅没有“过时”,反而具有无穷的生命力,在立法论、解释论、违法性评价、责任判断以及法定刑配置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机能。基于此,与其说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或危险) ,不如说是严重脱逸社会常规的法益侵害(或危险) ,即犯罪是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行为。
注释:
[1]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 . 陈忠林, 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日]福田平,大塚仁. 日本刑法总论讲义[m] . 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3] 高金桂. 利益衡量与刑法之犯罪判断[m] . 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3.
[4] [日]大谷实. 刑法总论[m] . 黎 宏, 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6] [日]大塚仁.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 . 冯 军,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7] 许玉秀. 当代刑法思潮[m] .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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