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证据制度的沿革——神示证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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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人是无罪的;如果一方不敢决斗或者在决斗中失败,则认定他败诉,或者他是有罪的。 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便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对奴隶进行残酷、野蛮的镇压和统治,在法律面前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对奴隶生杀予夺也无须任何诉讼证据。对于奴隶的反抗,主要通过军事镇压的方法解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审判的,只是奴隶主和自由民的民事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迷信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不是赋予法官,而同赋予神灵,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当然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在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在人们的头脑中,神灵是万能的,无所不知的,最能公正判断人们难以辩明的是非曲直。而神作为一个虚构的抽象物,要表现神意,必须通过人所确定的具体方式来实现。当时的统治阶级正是巧妙地利用了人们这种信奉神灵的心理,运用神示证据制度来断狱息讼,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这种证据制度现在看来十分荒谬,但是当时对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人们信奉神灵,在神灵面前人们心理受到很大的强制,惟恐作不真实的陈述会遭到神的惩罚,从而不敢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真相,因此,神示证据制度对于正确断狱息讼也有一定的价值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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