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对一个法律漏洞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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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然性说”以待证事实发生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主要标准,当待证事实的发生或存在率高时,主张事实发生或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无需负证明责任,要由主张该事实未发生或不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39]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法除了具有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功能外,还具有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这一重要功能。我国合同法应当以鼓励交易作为其重要目标。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40]如果每个实体法规范都附上证明责任的规定,实体法条文将激增,法律也会变得冗长、累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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