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整个类型的轮廓内比照所列举的典型情形进行推论。
例示法立法技术不但有补充刑法类型化不足的作用,并且在司法推理中具有示范作用、类推论证作用、反证作用与判决导向作用。{18}223-224故我国刑法不少罪名采用了例示法,如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技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内管制与反管制的较量是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态势,各种各样非法经营行为必然会层出不穷,立法者正是认识到立法理性的有限性,所以采用例示法,先列举典型非法经营行为,再进行概括规定使其能适用以后出现的新型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然而,总有学者指责从目前该罪的适用情况看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有损刑法的明确性。其实,用类型的思维来看待非法经营罪的例示性规定,这一指责并不合理[1]。这种立法技巧,“一方面,可以藉由例示性的规定,阐明刑法类型的中心意旨,并由此给人以更加具体可感的形象,以此增加刑法的安定性;另一方面,由于此种方式并未堵截例示性规定之外的非典型情况,并明确允许法官参照例示性规定进行类比推理,从而也恰当地保持了刑法规则的开放和弹性”。{19}“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非内容空洞、漫无边际的规定,例示法具有示范作用,这一针对概括式规定的示范作用是通过所列举的典型行为表现出来的。通过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三种行为的示范作用,可以得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应该是与所列举行为危害相当、性质相近的行为,即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从事某种专营业务。据此,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把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未按要求从事某种专营业务)、1998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行为(未经批准从事某种专营业务)、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某种专营业务)解释在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内,正是遵循了例示法的示范作用、判决导向作用和类推论证作用的表现,因而是合理的。
类型作为抽象与具体、特殊与普遍的中间点,使抽象的刑事立法理念与繁杂的生活现实相互拉近、彼此调适,从而使犯罪构成要件成为类型化的不法评价的生活事实,而例示法的运用,又使构成要件保持了明确性与开放性、安定性与灵活性。类型思维在刑事立法上具有如此重要意义,对我国而言,今后对于现代型犯罪也应尽量采用例示法的刑事立法技术,“类型性将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之一”。{10}
(二)类型思维在刑法适用中的体现与运用
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推演只是刑法适用的最后阶段,它只有在准确、合理理解法律大前提与形成案件事实小前提之后才能发挥作用,刑法适用的重点应当在在于如何准确、合理地理解法律大前提与形成案件事实小前提。类型思维有助于形成正确的大、小前提,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刑法适用。
1.运用类型思维才能正确理解法定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由语言组成,构成要件是由语词组成的语句,对构成要件的理解与解释从对语词、语句的理解开始。构成要件具有诠释的本质,理解由语词表达的刑法构成要件要经由构成要件与情境(tatbestandund situation)、构成要件及要素与体系(tatbes-tand,tatbestandsmerkmale und systemzusammen-hang)、构成要件与观点(tatbestand und konzep-tion)之间的诠释循环。{20} 86
其一,构成要件与情景的诠释循环。刑法构成要件既然由语言构成,理解刑法构成要件也要考虑构成要件所处的情景。这一情景首先是立法者在立法当时所处的情景,如特定时代的思考方式与表达方式、立法者所身处的知识状况与社会局势以及立法者所遵循的法律修改方向等。其次,这一情景还应是适用构成要件当下的情景。立法者立法当时的情景固然有助于准确理解构成要件,但情景可能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当下情景的变化如此之大,可能致使先前对构成要件的原有理解不能适用于现时事实,因而构成要件的意义可能发生变化。“作为历史事实,法律与其时代有一种功能上的关联性。但时间并非静止不动者,立法当时,以立法者所预期的方式发生作用者,其后可能发生非立法者所预期,或非其所愿意认可的作用”,由是,“规范环境的演变可能导致迄今标准的规范意义之改变—或限缩之,或扩充之。”{3}225、227以《德国刑法》第24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加重盗窃为例,即“行为人为实施盗窃侵入、翻入……建筑物、住宅……或其他封闭的空间”。拆卸了他人载入 汽车的车顶并从汽车中偷走财物,是否属于从封闭的空间盗窃构成加重盗窃?对此德国帝国法院认为,建筑物、房子和封闭的空间仍当是被划定界限的土地或水面上的一部分,汽车、汽车住房及船只属于移动的并非附着于土地或水面上物体,不属于封闭的空间。这在当时或许合理,但后来规范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汽车日益增多而成为人们生活运行的一部分,发生的汽车盗窃事件日渐增加,固守之前的理解不能加强对汽车内部财产的保护。于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这种看法,认为之前对封闭空间的理解非规范目的所必要,可以配合今日社会环境的实际情况及必要性作“配合时代”的解释,封闭空间就是人能进去、并抵御无权者进人的为修建物所包围的空间,汽车属于封闭空间。{21}59
其二,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与刑法规范体系之间的诠释循环。语句的基本单位是语词,语词形成语句。语词与语句之间的关系并非互相割裂、互不相关,语句的含义由具体语词的含义而来,具体语词含义的理解离不开对语句的整体把握。语词与语句也是功能性的互动关系,句子的含义来自于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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