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服饰,以前述企业名称进行销售。
3、广东万利达电子公司在变更名称后,将其注册的“万利达”商标转让给广东爱娃公司,爱娃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大字“广东万利达”,下面小字“授权制造商:广东爱娃公司”。“顺德万利达公司”企业名称经顺德市工商局核准使用,但该厂在使用时,隐去“顺德”字样,或名称的其余部分用小字,突出使用“万利达”三字。[4]
4、涉及松本商标的案件同【案例1】。
2、冲突手法屡有创新,且对正当权利人的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新手法之一:通过在境外(主要是香港)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除了前述由国家工商局公布的案例外,还有新华社记者的报道: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奥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以“香港奥普电器有限公司”、“香港奥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奥普浴霸”,其中一家一年的销售额达数千万元;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被宁波一家小企业在香港恶意注册“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后,真假苏泊尔压力锅争抢市场,2001年上半年真锅的销售量同比下降15%以上;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雅戈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在香港注册“雅戈尔服饰(香港)有限公司”,后者于2000年在广州成立了分公司,生产的成人服装和童装在国内销售。[5]
新手法之二:先在境外以他人商标作为商号注册公司,而后以该公司名义注册引人混淆的商标。据前述新华社记者报道,境内商人胡某一人在香港将“海尔”、“杉杉”、“雅戈尔”等全国驰名商标和“罗蒙”、“苏泊尔”、“樱花”、“爱妻”、“爱仕达”等省级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登记注册。胡某还以这些香港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香苏”、“泊尔港”、“香雅”、“戈尔港”等商标。[6]
新手法之三:交叉冲突,即用你的商标当作商号进行登记,再用你的商号当作商标进行注册。上海发生的这起案件(【案例3】),足堪与“上海自来水来自海上”那句正着读反着读都一样的反正话相比。
【案例3】上海“惠工”的“海菱”牌vs.上海“海菱”的“惠工”牌
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成立于1992年,专业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该厂的“海菱”商标于1997年申请,1998年获得注册,2002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从2000年5月起,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云南、重庆等地出现了一种“惠工”牌工业缝纫机,该缝纫机外包装及宣传资料上印着“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产品的宣传资料内容(版面设计、颜色、中英文字内容、图标、技术参数表)及说明书也与惠工三厂几乎一致,而其价格则比惠工三厂低廉。经过调查发现,以经营工业用缝纫设备为主的浙江省东阳市华联衣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凌木,1994年就与惠工三厂有业务往来,有发票证实,曾向惠工三厂购买过缝纫机10台。1998年,华联衣车公司申请“惠工”商标,1999年12月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缝纫机、烫衣机、工业缝纫机……”。2000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凌木在上海闸北区注册成立了“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7]
(二)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疑难
工商行政部门与法院都曾处理过此类纠纷,并在相当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是,他们在处理案件时也时时面临困境。例如,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立法不足问题,就常常导致行政、司法机关难以适从。
1、从行政机关的角度看,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当前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上海、广州以及温州乐清等地工商部门的相关人员在谈及此类纠纷时,普遍认为适用法律依据非常困难。我们在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在企业名称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但对于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故又被简称为“81号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针对此类冲突所发布的法律文件,但地方工商局认为其本身就有矛盾之处,很难实际操作。[8]另外,尽管国家工商局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对于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名称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它又无法直接用于保护那些尚未被评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而此种商标被用作企业名称的情况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例如以上所列举诸案均是。[9]再则,由于工商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其企业名称的字号是采用核准的方式,如果由于商标权人的投诉,工商机关认为该企业字号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从而决定撤销其企业名称,则工商机关可能面临该企业提出的行政诉讼,因此,行政机关往往就不愿意承担此种涉讼风险(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无此例)。
工商机关在面对这类投诉时往往被认为处理不力,拖诿不决,其实也是自有苦衷。因此,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它们要么告知当事人无法解决,让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0]要么采用软硬兼施的办法,说服相关当事人变更企业名称的字号。[11]
2、从法院的角度看,法律适用是一大困难,如何判决以及执行也是个问题。
法官对于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件审理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如何判决以及执行上。
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前已述及。不过,通过司法解决毕竟有其灵活的一面。目前司法处理主要有二个途径:一是对于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但又没有被国家工商局评定为驰名商标或正在申报中的商标,在判决中通过个案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二是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以及《民法通则》第4条的诚实信用原则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判决与执行。这里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要求对方当事人更改商号之请求是否作出判决;二是如果作出此种判决,应当如何执行。从目前法院的一些判决书来看,对此类案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判决主文(见表2):[1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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