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 |
|
|
> 方式1 方式2 方式3 判决主文 对于是否侵权不予认定,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解决 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责令停止使用商号 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责令停止使用商号,并责令变更商号 引证案例 “王致和”(北京高院,1994年)、“蜜雪儿”(北京高院,1999年) “小土豆”(北京一中院,2000年)、“海菱”(上海二中院,2003年) “中信”(成都中院,2000年)“松本”(佛山中院,2002年) 资料来源:各该案判决书。 方式1:对于是否侵权不予认定,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解决。例如,在前述“王 致和”商标纠纷案中,提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关于被告使用简写厂名‘北京市致和腐乳厂’侵犯了原告厂‘王致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混淆了商标和厂名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厂名中的‘致和’二字是否侵害原告厂的‘王致和’商标专用权争议,应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却又在判决主文中判令被告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腐乳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致和’字样不妥。”[13] 方式2:认定构成侵权,但仅判决责令停止使用,不涉及商号变更事宜。例如在【案例4】,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以“企业名称的登记与管理不在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范围之内”为由不予处理。 【案例4】“小土豆”案 “小土豆”文字商标于1997年4月14日获得注册,被核定使用于服务第42类餐馆。沈阳市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沈阳小土豆公司)于1997年5月成立,1998年7月28日通过受让取得前述“小土豆”注册商标。1999年,“小土豆”商标被辽宁省工商局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2000年5月至6月间,沈阳小土豆公司在北京开设两家餐饮连锁门店。北京市东北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东北小土豆公司)于1998年12月3日成立,其店门外上方有“小土豆餐厅”字样,正门两侧设有小招牌,均标有“小土豆”文字。店外大招牌两侧也写有“东北小土豆”文字。沈阳小土豆公司指控东北小土豆公司侵犯商标权与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的招牌广告突出‘小土豆’文字以及相近的字体,造成了与原告‘小土豆’商标的相同或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使普通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虽辩称自己的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自己是使用企业名称的简化形式,但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注意规避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改正具有不正当竞争意图的商号一节,法院以“企业名称的登记与管理不在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范围之内”为由不予处理。法院根据《商标法》(1993年)第4条第3款、第38条第(1)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门店的招牌广告中使用“小土豆”、“ 小土豆餐厅”、“东北小土豆”文字;赔偿损失1万元。[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但未就可否判令变更商号作出回答。[15] 方式3:认定构成侵权,并责令变更商号。有的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xx’字样,并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 在【案例1】,顺德松本公司对广东省内5家企业分别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认定该等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松本’字样,并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16] 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是否就涉讼的商号作出处理也是一个问题。不予处理难免有不全面解决讼争之虞,仍可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争端,但如果判决变更商号,如何真正执行也是大有难处。假如被告未自动履行,没有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商号,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即使要执行,是找一个不同的商号强加于被告企业名称之中,还是让被告企业名称空缺商号。如为前者,则有侵害其权利之嫌;如为后者,则因企业名称为企业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剥夺其商号可能使之失却法人资格,这恐怕也不是法院判决之本意。 从上述三种判决方式看,第一种是早期的认识和做法,现出于解决争议之现实需要而基本为司法实践所弃。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法院如果在后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也常常会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判?还是不判?这是一个问题。 三、深度分析:以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背景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来源而标注于商品、包装及相关载体上的标记,它可以是文字、图形、立体形状、色彩组合,或者它们之间的组合;商号是用以区别不同的商业主体而用于商业活动的文字。商标与商号同为商业标记,而且就以文字作为标记上来说,两者又可以完全相同或相似。这是导致两者冲突的客观条件。就此而言,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即使在发达国家同样也存在着此种冲突。但是,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现象在我国已由零星事件而渐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一些企业已遭群狼围攻之局面,显然,这就不是一种正常现象了。本文第二部分已经介绍了此类冲突的典型案件与最新表征,在此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这一大背景,对该现象的原因及其后果作进一步的探讨,以使相关机构与人员,尤其是国家主管当局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并为下一部分关于冲突的解决对策提供讨论的基础。 (一)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确有其客观条件,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的爆发,却折射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结构性冲突。 1,从冲突的种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下一个论文: 著作权的法经济分析范式——兼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
|
|
看了《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今日更新]我国专利法与商标法相关内容比较表格 [今日更新]济南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代理 [今日更新]关于商标注册流程简介 [今日更新]经济法(商标/专利/担保/民诉)课后作业 [法律论文]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重构 [法律论文]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与理性回归 [今日更新]商标_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网 [今日更新]浅析商标_企业积累财富的有效工具 [今日更新]听说法理念与商务英语教学的相融性探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