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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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防止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构建民意与司法的和谐发展。 (一)健全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沟通机制 健全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沟通机制。如何最大的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效能,一方面促进和保障民意的发挥,另一方面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该健全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沟通机制,整个社会要重构社会资源与财富的分配机制,健全并畅通民主通道,加强立法对民意的吸纳。完善国家制度下的整体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对民意的自主分析、吸纳和回应.形成一种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民意吸纳和回应方式,实现在司法制度和程序内的微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和6月,连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民意收集制度,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法院主要领导与网民直接交流,并提出,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这两个法律文件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令人欣喜。如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实行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推行的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案件的审理情况制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的司法与民意的网上沟通制度等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首先,民众可以以书面形式公开向法院反映民意。法院也可以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平台,让公众在上面反映意见。法院可以通过对民众意见分析、辨明等决定是否采纳,并给出相关理由。其次,加强法院向民众的案件信息披露。既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平台,也可以通过判决书公开、法院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实现。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听到的民意,司法机关除了要警惕民意失真外,还需要把握普遍民意和个别民意之间的界限,增强化解个别民意纠纷的能力。以此来更好的实现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更好的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效能。 (二)司法机关对待民意不能一味的“顺下去” 充分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效能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所有努力应围绕一个原则进行,即尊重民意而不屈从于民意,司法机关对民意不能一味的“顺下去”。如何防止司法机关对民意“顺下去”,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必须坚守底线。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将法律以外的因素太多地拉扯进来,同样会对民意造成亵渎。对法律底线的坚守既有赖于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也有赖于法治信仰和司法权威的确立。只有独立的、高素质的法官才能维持司法的公正形象,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也只有健康的司法制度才会培育健康的民意。因此,加强法官培训、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培育司法独立的环境应在网络时代得到更高的关注,更应作为长期的任务坚持下去。此外,要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缓解法官在一些民愤较大的案件中的办案压力,防范法官遭遇民意绑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的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效能,减少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 七、结论 民意自古就有,司法活动也就其悠久的历史,本文对民意和司法活动做了详细的阐述,并就对司法活动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及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现阶段,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意还将继续对司法产生影响,如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民意的积极作用,减轻其消极的影响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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