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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后的趋势。因此,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是立法的目的。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所以老年服务立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予以规范化、制度化。由于相关问题仍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全国性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可以在某些条件具备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老年人照顾服务条例》等。制度化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几项:其一,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化。包括界定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居家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规划等。其二,老年人社区照顾服务的制度化。包括社区照顾服务的资金来源和配置制度、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要求、社区照顾的服务类型和等级标准、照顾服务人员的管理制度等。其三,机构养老服务的制度化。重点规定养老机构的种类、建设要求、运营机制、管理模式等。其四,护理服务的制度化。现有的涉及老年人护理服务的法规只有卫生部颁布的规章《护理院基本标准》,主要规定的是护理机构的设置要求。有必要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制定有关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护理服务等级的判断标准、护理服务的种类和具体内容、护理服务的经费来源等。其五,进一步完善民间老年人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提供人员的管理法规,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和监督制度。

  (三)完善民法、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

  现行的民法、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范中,多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大多是对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且规定较为粗疏,难以满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特殊要求。对老年人某些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则更为欠缺。因此,对分散于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予以补充和完善十分必要。

  1、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禁止虐待老年人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才予以行政处罚。《刑法》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以虐待罪论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会处理;只有引起重伤或死亡的,才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被虐待人是老年人的情况而言,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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