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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阶段,并且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7]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总人口数为13.7亿,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数接近1.8亿,65岁及以上人口数接近1.2亿,分别占总人口数的13.26%和8.87%。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可以说,人口的迅速老龄化并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是长期以来人口控制政策的决策者和实施者没有预料到的。因此,单凭一部制定于老龄化问题还不那么突出的199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本无法解决当前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矛盾和问题。而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老龄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发展迅速、老龄化的地区和城乡差异巨大、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等特点,[8]再加之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保障基础薄弱,老年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相对于发达国家是在实现了工业化,具备了社会保障基础,法治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出现老龄化问题,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更为特殊和复杂。这就决定了在中国,专门化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单独老龄立法并不能解决所有老龄问题,我们应该采用“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模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老龄基本法予以保留,老龄专门法用于解决养老、医疗等特定老龄问题,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则是老年人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
 
  (二)应以我国现行的老龄法规范为基础。当前我国的老龄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老龄法律规范数量不多,但经过多年的立法积累,老龄法规范体系已具雏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指导老龄法制建设的基本法,各级各类老龄法规范以之为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因此,在构建我国老龄法体系时应予以保留。其他涉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绝大多数是涉及老年人生存和健康的社会保障立法,它们体现了各级政府多年老龄事务管理经验凝练而成的立法智慧,但它们可能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因此,对这类规范要予以整合,分门别类,去粗取精,避免规范冲突,同时对存在法律漏洞的涉老领域创制新的法律法规,以建立养老、医疗、为老服务等核心老龄问题的专门化、制度化的解决机制。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中的涉老规范对于保障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就业等基本权利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有必要将其作为老龄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但现有的规定大多粗疏,必须对其修改完善,以增强可操作性。

  (三)与我国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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