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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10]基于这些缺陷,现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无法很好的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突出问题,必须予以修改、完善。其一,在《老年法》中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立法指导思想。现行的《老年法》总则的规定强调了政府和社会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责任,而分则却在首章大篇幅规定了家庭对于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保障的义务。实际上,《老年法》总则中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由政府和社会承担主要责任只是虚晃一枪,其本意是要将家庭养老为主的思想作为本法的主要思想。[11]由于经济社会的巨大变革,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老年人的生存需求,而老年人的发展需求则要求政府和社会作出更多的努力。因此,在修改《老年法》时,家庭的养老义务应该弱化,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条款必须充实,以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立法指导思想 。其二,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减少“国家鼓励”、“国家支持”、“提倡”、“发展”等宣言式的表述,减少指导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如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固然是一个很好的原则,但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弹性,没有具体的标准。其三,《老年法》只需规定老年人应享有的特殊权益。如果《老年法》将老年人与其他群体共同享有的一般权利纳入保护范围,就会与其他法律的规定发生重叠,如《老年法》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重叠。《老年法》所保护的权利应该是老年人基于其特殊年龄和生理状况所独享的。其四,提高立法技术,消除《老年法》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冲突。

  (二)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对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涉及养老、医疗、服务、住房、教育、就业、文化等多个领域,但目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当分散,且许多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只是针对一般民众,并没有针对老年人的特殊规定。因此急需通过专门立法来实现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障。鉴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人口老龄化的特点,笔者认为,老年人社会保障、老年人医疗卫生保健和老年人服务是当前最重要的、亟待立法的三个领域。

  老年人社会保障立法应以老年人社会保险立法和老年人社会救助立法为主要内容。老年人社会保障立法应依托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但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专门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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