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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
保障法》等基本法律并未出台。因此,要使老年人社会保障权得以实现,首要前提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基础性法律,这样才能使老年人社会保障立法有立基之本。其次,在具体的立法内容方面,老年人社会保险立法应包含老年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大内容。由于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在试点阶段,因此老年人养老保险立法应重点强调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老年人医疗保险立法方面,在建立面向整个人群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对老年人实施适度倾斜性立法,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如减轻老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老年人社会救助立法应针对不同救助类型,包括一般救助立法,即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特定救助立法,即为部分特定老年人群体提供救助,如调整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标准、为残疾老年人提供助残服务;专项救助立法,即为老年人某方面的特殊需求而提供救助。如为住房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住房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医疗卫生保健立法可以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制定《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8月,日本颁布实施《老人保健法》,该法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确保得到适当的医疗服务,而综合性规定了如何对老年人实施疾病预防、治疗以及功能训练等保健事业。[12]这为我国的老年人保健立法提供了范本。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我国的老年人保健法应首先对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服务的范围和规则等内容。其次,关注老年人的疾病预防。为老年人进行健康登记、健康检查、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要予以具体规定。最后,对发展老年人的保健事业作出规定。基层社区和民间组织对老年人保健事业的参与要重点规定。包括组织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

  老年人服务立法是老年人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障立法强调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国家责任,而服务立法则更注重养老保障的社会责任。因为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将是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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